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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tengteng 於 2011-10-17 19:24 編輯
近來農地農用的問題討論非常熱絡, 但大家似乎多以自己的認知直線思考, 往往容易流於意氣之爭. 然而其實農地農用牽涉的法令規章辦法不少. 當事情的發生如果連「情」「理」都談不清時, 最後都必須走向「法」. 因此將如下資訊提供各位大大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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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灣而言,與農地利用管理有關法律規範,除農業系統主管之農業發展條例外,另涉及地政系統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賦稅系統中農地稅賦優惠等相關法律。所以配合本條例有關農地利用管理制度的改弦易張,計有1.土地法、2.平均地權條例、3.區域計畫法、4.都市計畫法、5.土地稅法、6.遺產及贈與稅法等六個配套法案配合修正。除外,另為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推動社區更新與農民住宅規畫與輔導、及因應集村方式興建農宅之目的,特制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茲將與地政系統、賦稅系統,有關農地利用管理制度之法律歸納如下:
一、地政系統-內政部主管之1.土地法、2.平均地權條例、3.區域計畫法、4.都市計畫法、5.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二、賦稅系統-財政部主管之1.土地稅法、2.遺產及贈與稅法。
農地利用管理是屬於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環,理論上與土地利用管理有關的最上位法源依據,應是制定國家整體土地利用開發、限制發展區劃設的「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但目前因「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尚未制定,導致本次修法只能以現行區域計畫土地管理法規,做為農地利用管理管理的基礎與法源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也是以「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尚未制定為由,同意將農地變更使用管理政策從「使用分區管理」機制,改變為「總量管制」。
土地利用管理最上位法源依據雖然付之闕如,導致只能以現行區域計畫土地管理法規,做為農地利用管理管理的基礎與法源依據。有關現行區域計畫土地管理法規,依土地所在區位之不同,其使用分區管制,分別受到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兩種法律規範。在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所律定的土地使用管制下,再分別依土地所在區位,進一步界定出農業用地、耕地等使用分區。
茲於此將與農地利用管理有關的土地法規位階以圖示如下: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耕地
(目前尚未制定) ↘ (農牧用地)
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供農業使用土地 →耕地
(農業用地)
因此依據與農地利用管理有關的土地法規位階圖可以看出, 農業發展條例的當產生疑義時, 必須參考區域計畫法(農牧用地)和都市計畫法(農業用地)規範處理, 這也是為何縣市地方政府屬於第一線的審查及執行單位, 當產生爭議時, 民眾可以申請到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的最高主管單位內政部仲裁的原因了. 此外當因為重大建設需要動用到農地變更時, 也是需要最高主管機關同意, 就是這個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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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發工作之餘, 享受田野之樂, 既可寄情山水, 亦可與大地共舞, 自然就好, 何樂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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