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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土地使用權 [複製鏈接]

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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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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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24 22:14: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文章來源
http://www.shalu.gov.tw/finance/ ... %95%8F%E9%A1%8C.htm
http://flowers.hunternet.com.tw/archive/index.php/t-82155.html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民法有關通行權之說明 :

u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u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u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u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² 他人有通行權者。

² 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其 他 :

住家對外唯一聯絡道路之土地,地主要求通行費,可否?是否有公用地役權?

公用地役權係以該私有地供公眾通行數十年為前提,如果該唯一聯絡道路係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無公用地役權可言,此時應適用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規定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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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 15:03: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nnonlubrady 於 2010-4-1 23:38 編輯

各位好:
我的土地與產業道路之間剛好隔著一塊政府的水利地(約4*3M),我將來想在農地蓋農舍。而我唯一的出入口就是這塊水利地,請問有何解決方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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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0-4-1 16:54: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若是水利地,應該很好解決,就去水利會申請要通過
好像要支付通過面積土地的公告現值乘以1.2或1.4的費用
只要去問一下水利會,應該就有很清楚的答案
水利會應該不會不准你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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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0-4-1 17:05: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對是否是既成道路,站大貼的文,有一處並不一致:

二、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

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

在時效上,上文是已通行10-20年之久,下面則是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兩者不一

我會特別留意此處,是因我最近取得的農舍,蓋好16年了,可以推估門前巷道至少通行16年
但是否有通行到20年以上,則不確定

因是雙拼,內有兩戶,兩門牌,這倒符合另外兩戶以上之條件。

另外,極可能是既成道路的是,這條路是公所舖柏油,設有一路燈。

目前等道路地主動作,若有封路動作,就先去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藉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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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0-4-1 17:44: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4# 荒山過客
    調解委員會只能當和事佬,無法幫你釐清問題,
取得供所鋪柏油的養護紀錄當作調解時有利的證據
用以強化通行權利(公費養護,不可用於私人通行).
夢想的小屋,小小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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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0-4-1 23:39: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3# 荒山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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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0-4-1 23:41: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3# 荒山過客

謝謝荒山過客的回答,我再問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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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 10:25: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7# shannonlubrady
今天打電話問過經濟部水利第二河川局。小姐說此水利地若要申請通路,必需向水利局填表申請訴求而且要看建築師如何設計。另外此水利地不賣,因為5年前政府才向前地主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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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2-4-5 19:07: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教各位大大
若新建案前面是一條八米計畫道路

道路地主已提供永久無償使用證明

可是道路地主又將此地轉賣

住戶成了善意的第三者

這樣的新屋會有爭議嗎

這種狀況常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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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01:07: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對農地而言,若土地上有既成道路
是否會對建蔽率有影響呢?
若有影響的話,犧牲也未免太大了,
不但路要供人使用,搞不好還蓋不成農舍...
相關法規該不會這麼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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