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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同意書之效力 ?(袋地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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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6 11:52: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12-5-25 07:46 編輯

不知此路權意書之效力, 是否永久 ?  或是如何約定內容文字, 才能使其永久有效 ?

路 權 同 意 書

          茲同意OO縣OO鄉OO段之OO號土地,得永久無償提供合適通行道路及路權,于OO號土地作為聯外道路使用,如附件之地籍圖所示。並不得因任一方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變更地號等因素,而失其效力。該通行道路之鋪設及維護等費用,得視使用道路比率,共同協議分攤之。

路權同意人:                        (按指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路權承受人:                        (按指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OO 年OO月OO 日
快樂是有能力做你喜歡做的事, 過你喜歡過的日子. 並能分享快樂, 不會感到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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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6 12:05: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mile大,我的情況不太一樣,但請參酌
我當初購地時因為鄉公所正好拓寬道路(原為3米現拓為6米之產業道路),當時我本人也毫不考慮的簽過類似同意書了!原因很簡單,一是,如果不簽,我們拓寬道路的機會和經費就要被取消了,二是,這明顯有助於地區發展,也沒有不簽的道理!我也問過鄉公所了,這個同意書永久有效!就算你下次要把地賣掉,這個同意捐出的地坪的部份也同樣會列入買賣之中,也就是說,新買主,必須無條件接受這個發生在買賣前之捐贈行為! 不知道您有聽過別的版本嗎?
如果有,大家可以再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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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9-10-26 14:16: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各位大大您好,小弟也類似困擾,希望熟悉此問題的大大能指點,在買地時即已存在一條約三米水泥道路通往一戶人家(與前地主親戚)且整條路全部在我地上,据前地主表示並未簽同意書,路亦非公務單位舗設,因為那戶人家是惡鄰,因此很想收回使用讓土地較完整,何況他們只要再修過也可以從另一邊出入;請問各位大大小弟有機會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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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9-10-26 15:42: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路權的行使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記的有所謂的"既成道路"約定, 即道路的使用超過一定的時間後即擁有合法通過的權利. 相關法令仍以請教代書會比較清楚.
優跑於山林之間, 耕種於頂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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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9-10-26 15:57: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http://blog.roodo.com/petals_leaves/11a565f0.jpg
我碰到的情況是 路剛好通到地的中間 感覺好像是專門幫這戶人家修的路
問題是 : 若是如仲介所說是公家修的 可以把它刨除嗎  因為水泥路把地一分為二 不好利用且很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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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9-10-26 16:46: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記得站內有位阿俊大大曾回覆過幾乎類似的情況,
但因為使用路的地主遲遲不肯去公證,
後來出了包? 
詳情忘記了,要查詢一下站內的文章,關鍵字可能是 袋地
曼特寧在網路上旅行 遙想楚雲深,人遠天涯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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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9-10-26 17:13: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的目的, 可能跟其他人不同, 而是想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路權永久使用同意書.

路權相關: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6448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135&page=28

既成道路:
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快樂是有能力做你喜歡做的事, 過你喜歡過的日子. 並能分享快樂, 不會感到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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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6 18:40: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5# petals2008

怎麼會是在苗栗大湖?
優跑於山林之間, 耕種於頂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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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9-10-26 18:44: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民法
787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779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788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裁判字號:92 年 台上 字第 1399 號(決)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所定之通行權,係為促進袋地之利用,而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務,為對周圍地所有權所加之限制。故其通行範圍應以使土地(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不得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或道路是否整齊美觀之市容考量,而損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


裁判字號: 75 年 台上 字第 947 號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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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9-10-26 18:51: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綜上資料
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乃法律所賦予
縱使未為通行使用契約之簽訂
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亦不得任意預為拋棄
而周圍地所有人亦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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