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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區可以申請合法農舍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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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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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8 16:58: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在東勢的山上有朋友有塊山坡地,
地目:林地
使用分曲: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null
面積有三分多,有平台區,有山坡地,沒有地上物,數木不多都是雜草
請2home的朋友來解答一些問題,感激不盡
1.山坡地保育區可以蓋合法農舍嗎?
2.如何知道山坡地土質的穩固性?他很擔心山崩或土石流
3.可以做開墾種植農作物嗎?
4.可以造路做坡坎嗎?
追逐山林裡的一片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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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9-6-8 17:06: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林地只能蓋資材室喔
山坡地保育區內的農牧過地大於兩分半依法可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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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9-6-8 18:08: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chi2huang的解答
但是2..3.4的問題可否一起說明清楚?
若知道的先進也來指點一下吧,
感恩
追逐山林裡的一片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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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9-6-8 21:05: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做地質鑽探  有報告  省錢的方法請水保局的人去看
3可  最好做山坡地限定利用調查 省錢的方法請水保局的人去看 有些植物不可種  
4可 依開墾狀況申請農地水土保持 或簡易水土保持  自己送不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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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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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9-6-8 21:28: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kevin 於 2009-6-8 21:35 編輯

使用地類別若是空白,可以先申請看能否成為農牧用地.
若是農牧用地,才有機會申請農舍;地目基本上已經廢除
再來就是看,該山坡地有沒有被列管了,比如說是土石流警戒區,若是,大概什麼地什麼類別都沒有用,再來就是高度,好像一定高度會被限建(但這方面法令我就沒有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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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9-6-9 18:54: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jason510 於 2009-6-9 18:55 編輯

這塊山坡地有一片大平台,其餘的坡度約在20~40度之間,
少部份靠近山溝的地方就很陡,大約50~80度,
如果能變成農牧用地的話,申請農舍就方便多了
這位朋友地很多,無心照顧到這裡,所以就任其荒蕪,
我看了覺得可惜,因此想幫他整理一下,種些植物或蔬果,
又擔心法律上的種種限制,
所以,就請教先進們,
等清楚了再告訴他可以做的程度。
補充說明,不是在土石流列管區內。
追逐山林裡的一片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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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9-6-30 16:44: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http://www.swcb.gov.tw/class2.as ... tcmd=&AutoID=23
向縣府農業局水土保持科(課)申請變更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若能變更其餘問題則詢問有山坡地建築經驗的建築師即可。

一般要30%以下坡度才有可能改編為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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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9-7-2 14:24: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地目:林地
使用分曲: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null
這個案例, 應該不是看"山坡地保育區"喔, 應該是看地目:林地跟使用地類別:null
地目:林地,代表當初在訂地目時應為陡峭之土地
使用地類別:null, 應代表未登錄土地, 依土地法規定, 土地所有權應屬於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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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54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1月16日台(90)內地字第8918054號函  
【要旨】未登記土地之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其申請程序及計徵規費事宜
【內容】一、按「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合法占有土地人,未於登記期間內申請登記,亦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分別為土地法第二編地籍第一章通則第38條第1項、同法第二編地籍第三章土地總登記第54條及第60條所明定,上開土地法所稱總登記期間內,係指依同法第48條規定全面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各登記區內之登記期限而言。惟臺灣地區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記地區,經發現尚有部分土地漏未申請登記,亦未依無主土地處理者,嗣後此類土地補辦總登記,仍應予受理,依法審查而為准駁為宜,合先敘明。
二、地政機關受理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測量登記之規定,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者。」、同規則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四、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或第772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應由權利人申請。…」、同規則第208條:「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由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相關法規審查之。」、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左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及本部68年6月21日台內地字第21466號函會商結論:「…臺灣省政府函為陳其春君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地,請求依法登記為所有人乙案,按以所有人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為民法第769條暨土地法第54條所明定,本案既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人,該管地政機關應予受理,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並通知國有財產局。公告期間如國有財產局提出異議,可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程序處理。」已有明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有關未登錄土地因無地號及登記資料,如何繳納複丈及所有權登記規費乙節,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中有關未登記土地測量費規定:「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本案地政機關得於完成複丈確定面積後,依上開收費標準核計複丈規費,尚不得以土地未經登記,無法知悉面積多少,以計算規費為由,而不予受理;至有關所有權登記規費則依土地法第65條:「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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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來, 雖說現在土地所有權是暫時由私人保管, 如果不去登記, 其實國有財產局用到時, 是可以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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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9-7-2 17:02: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使用地類別未登錄是指當初未做使用限度查編而已跟產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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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9-7-2 17:39: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使用地類別未登錄是指當初未做使用限度查編而已跟產權無關。
是否為如此?經查詢相關的解釋似乎並非單純這樣, 因為就個人瞭解, 台灣的土地管理制度當初是日本制訂的. 現今仍多沿用. 在台灣光復時, 台灣的土地取得有很多是採用先佔先贏的方式(據說王永慶, 還有辜家就是). 可以參考以下網址看看政府單位的各種解釋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openframe.asp?lid=89
所以我才會認為未登錄地, 在國有財產局找上前, 產權是ok的. 有疑慮的地使用和購買還是要謹慎些.
要不然直接找有辦理未登錄地經驗的代書問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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