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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農地交易之利得,是否須課徵所得稅?
按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註二);其中,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除「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或「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或「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或「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外,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註三)。而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之規定,依土地稅第39-2條第1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依「第五十七條之土地,應檢附直轄市、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及「前條之土地,應檢附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核發認定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直轄市、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之定檢附證明文件(註四),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是本案中的農地交易,若屬「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者,自得依土地稅第39-2條第1項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等有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
至於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之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本案,若屬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自得免納所得稅。惟「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亦為契稅條例第2條所明定,是該農地上若有建築物等土地定著物一併出售,自應申報繳納契稅;更甚者,如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亦同(註五)。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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