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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給人通行,如何不被認定為既存道路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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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7 08:59: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家裡有一塊農地,鑑界後才知道前幾年做的道路,有2米寬是在我的土地上,因為道路旁邊的鄰居土地很低,要做成道路困難度很高,不想傷害鄰居感情,所以打算讓他們通行,但是又不想以後被認定為既成道路,請問有什麼方式呢?
譬如我記得有一條判斷準則是地主有沒有提出異議,那假如我提出異議,十幾年以後要怎樣證明我曾經提出異議? 先發文給縣政府嗎? 或是水泥路改成植草磚或是土石路?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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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7 09:45: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7 09:49 編輯

有關既成道路和既成農路的法律:

一. 無所有權人可依據「時效取得」民法上的「公用通行地役權」

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判例:

] 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理權或他物權,
] 使該項動產或不動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行政之目的。
] 此際該私人雖仍保有其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則應受限制,不得與行政目的相違反。

] 本件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
] 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 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
] 原告雖仍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 原告擅自將已成之道路廢止,改闢為田耕作,
] 被告官署糾正原告此項行為,回復原來道路,此項處分,自非違法。

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

] 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
] 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

] 原告所有土地,在二十餘年前,即已成為農路,供公眾通行,
] 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 則該農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

] 原告雖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 原告擅自將已成之農路,以竹柱、鐵線築為圍籬,阻礙交通,意圖收回路地,自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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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既成道路的成立要件

依據上述判例,既成道路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 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2. 已歷數十年之久,至少二十年。

大法官解釋第400號,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具備下列三要件:

1.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倘若該道路祇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
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權問題,尚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
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因時效取得公用地役權,不以辦理時效取得「登記」為必要,
此與民法時效取得物權以登記為要件之情形,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八三號民事判決:

] 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不屬於民法之物權,
] 自無適用民法有關地役權相關規定之餘地。
] 上訴人主張公用地役關係,亦應適用民法有關地役權之規定,
] 須經時效完成後,依法登記為地役權,方能取得公用地役權云云,不無誤會。

既成道路通行年限多長,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

] 查既成道路之土地,經公眾通行達一定年代,應認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 其所有權雖仍為私人所有,亦不容其在該公用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公眾之通行,
] 經本院著有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可循。

] 至究須經公眾通行達若干年代,始足取得公用地役關係,
] 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僅謂「應以時日久遠」,而未指明確切年代。
] 於此,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規定,
] 為認定公用地役關係取得時效之年限。

即可依據「並無阻止」「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作為既成道路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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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陳清秀教授:既成道路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民國93年4月16日
http://blog.xuite.net/cchsiou101 ... 8%E4%B8%8A%EF%BC%89


注意!大法官解釋第400號的第一項條件:

如果農路祇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
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該農路」有無地役權問題,
不能說該農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也就是說,私有農地開闢農路超過二十年,只供相鄰農地地主或使用人(承租人)通行,
只是「既成農路」,不是「既成道路」。

不是「所有公眾」都能使用「該既成農路」,
但「相鄰農地的地主或使用人」,還是對「該既成農路」擁有地役權,可使用該農路,
農路的所有權人也不能擅自將已成之農路,以竹柱、鐵線築為圍籬,阻礙交通,意圖收回路地。

而且,這項農路的地役權,無須經過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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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是有人質疑「二十年時效取得」的條件,不過最後還是要依據大法官的解釋及法院判例。

楊春吉:農路通行20年,就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 p;article_id=11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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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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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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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7 10:41: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是沒有申請甚至鄉公所或公益團體聽鄉民的話後就私自打的水泥路,可能該水泥地號地主將來農地農用認定上可能還是過不了,有些鄉鎮不擾民,則可能會放水,我就看過公家機關之間也告來告去的,各有不同的考量,所以最好是維持泥土路,連植草磚或級配都不要考慮.要不就以地易地界址調整.2~3分內地換路1分,靠路地比較值錢, 或請對方買下,鄰地之間就是可以小坪數分割調整的,但注意是調整後自己的土地不能小於2.5分,免得未來不能蓋農舍.

像我的做法,是打太極拳,把責任推給政府,向鄰居說明,不是不讓你打水泥,只是水泥打下去,是打在我的地號上,我會有農地農用的問題,會被處罰,以後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會過不了,所以很抱歉,不能用級配或水泥,就維持之前的牛車路. 除非是這條路對你有利,或有其它利益交換,你也想打水泥,如果這樣,也最好能有保留相關證明可以對未來農地農用證明的舉證.

所以留一條很小的路2m 以下,旁邊種果樹,小貨車及搬運車可過但有時樹枝會刮車,大車過不了,維持泥土路,下雨天會溼滑,至於長雜草,你也不可能好心到幫他除草吧!,這樣這條路應該就很不好用,非必要應該不會想過.也就很難承認是既有道路.

以前造橋舖路是好事,現在用環保的觀念可不一定了,水泥路打下去後,車子進出方便,以後會有更大的建設,接著電桿,電話桿,水管,路燈,都會有可能跟著進去,接著自己的農地或水泥路也有可能會被鄰居親友停車,有時會有要通知移車的困擾!


想想看,我們自己在自己的農地上私自弄條水泥農路都有違農用原則都不行了,何況還是把自己的農地打水泥給鄰居使用,責任自己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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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7 16:43: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5-8-8 13:07 編輯

若影響公眾利益重大, 就把道路局部封閉,
否則, 全面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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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7 17:10: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先設置如停車場的閘門,並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這路是有人的。

一來你有明顯的動作,二來你有通知的證據。

您還要偶爾把柵欄放下來,表示這不是公用的道路。

以上的作法,是我看到一位市區的地主所作的事,他也是擔心他的地變成既存道路。

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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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8 11:18: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oelin 發表於 2015-8-7 17:10
先設置如停車場的閘門,並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這路是有人的。

一來你有明顯的動作,二來你有通知的證 ...

還有比較簡單的:在路口立標示,説明此路為私人土地,僅供特定鄰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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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8 16:20: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ruiter 於 2015-8-8 16:24 編輯
2home 發表於 2015-8-7 10:41
如果是沒有申請甚至鄉公所或公益團體聽鄉民的話後就私自打的水泥路,可能該水泥地號地主將來農地農用認定上可 ...


那聽起來鋪設水泥之後不是變成既成農路,就是既成道路,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以後都不能圍起來收回土地,所以好心給別人過最多就是維持泥土路,但現在另一個問題來了,這條水泥路是鄉公所出錢鋪的,我好像不能私自打掉,是不是要發文給鄉公所告知占用私人土地,請鄉公所派員打掉水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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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9 07:26: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9 13:29 編輯
fruiter 發表於 2015-8-8 16:20
那聽起來鋪設水泥之後不是變成既成農路,就是既成道路,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以後都不能圍起來收回土地 ...


> 家裡有一塊農地,鑑界後才知道前幾年做的道路,有2米寬是在我的土地上

1. 如果是「前幾年」才由鄉公所開闢的「新水泥道路」, 或拓寬到私有土地,
就不符合「二十年以上」條件,不是「既成農路」或「既成道路」。

你可「發文」給鄉公所,說明該部份不是「既成道路」,請鄉公所拆除私有土地上之路面,
並說明如「一定時間內」(譬如二個月)不拆除,你將自行雇工拆除。

鄉公所一定會回覆(不回覆就打電話去煩它,一定要「要到鄉公所的回文」),
如鄉公所願意拆除,你就可收回土地自行利用;
如鄉公所並無經費拆除,但願意由你自行拆除,你也可以大方拆除自己農地上部分並收回利用。
如鄉公所有異議,你看他的回覆意見,再做後續處理。

2. 如果只是「前幾年」才由鄉公所鋪設「新水泥路面」,但已經是「二十年以上」的舊農路或舊道路,
(可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舊空照圖確認)
無論過去是「泥土道路」或是「碎石道路」,都是「既成農路」或「既成道路」。

因為是鄉公所以公家經費鋪設水泥在「既成農路」或「既成道路」上,
鄉公所也有鋪設當年的舊檔案,就不能自行拆除「水泥路面」了。

如果該道路是「無尾路」,只提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屬於「既成農路」,
那你可協調他們,在道路前頭設置大門,明確阻止「其他人」使用。

如果該道路「兩邊都可連接到其他道路」,提供「公眾通行」,屬於「既成道路」,那就完全不能動它了。

前文提及陳清秀教授:既成道路相關法律問題探討(上)(下)
http://blog.xuite.net/cchsiou101/twblog/139709442
http://blog.xuite.net/cchsiou101/twblog/139709437

有提到免徵或減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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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9 23:05: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8-9 07:26
> 家裡有一塊農地,鑑界後才知道前幾年做的道路,有2米寬是在我的土地上

1. 如果是「前幾年」才由鄉 ...

講解的好詳細
謝謝
該道路是無尾路
看樣子要先跟鄰居溝通
再發文給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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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9 23:46: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絕對不要讓政府單位鋪上水泥或是柏油路,據說鋪上柏油路就是既成道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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