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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割 vs 土地法34之1條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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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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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30 13:02: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請問大大:
             在得知財團已取得8成的土地所有權後....於日前向法院作裁判分割訴訟....以確保祖厝長年來持分的狀況.....
             後經調解...現場會堪程序.....
             我想請問的事.....若於這個時間點....若對方提出土地法34之1條.....要求轉售名下持分.....
             此與我現行裁判分割完全抵觸.....這結果會怎樣??

感謝
山中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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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7-30 13:21: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祖厝蓋在土地上, 財團已取得8成土地, 但有同時取得祖厝的8成持分嗎?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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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7-30 13:30: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沒, 僅房子一角佔用.....房子其他部份,皆屬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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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7-30 13:38: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7-30 13:41 編輯
wenchenyu 發表於 2015-7-30 13:30
沒, 僅房子一角佔用.....房子其他部份,皆屬我們的....


1. 祖厝有建物登記嗎? 還是屬於「未保存登記」?
2. 土地是共有的, 為何您說「房子僅一角佔用」?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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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7-30 13:48: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未保存登記......房子大部份面積...是地號1...100%持有....有爭議的是另一地號2...僅持分....目前欲作裁判分割的就在地號2......想請教的是...若此時對方提出強制購買....結果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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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5-7-30 14:58: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wenchenyu 發表於 2015-7-30 13:48
未保存登記......房子大部份面積...是地號1...100%持有....有爭議的是另一地號2...僅持分....目前欲作裁判分 ...

所以是獨有未保存登記房子, 一角佔用某塊共有土地.

1.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

參考這裡:
http://law-out.mof.gov.tw/LawCon ... HL=&StyleType=1

2. 接著, 請參考這篇: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 ... n?qid=1106092007930

依據<民法>第425-1條規定:
土地房屋同屬一人,若土地、房屋因移轉所有權而造成所有人不同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的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

若土地共有而房屋為單獨所有,無法直接適用該法條,但為填補法律漏洞,應可類推適用.

也就是說, 假設房子佔用共有土地20% (10坪), 對方持有80% (40坪).
但整塊50坪土地是共有的, 等於你持有10坪+40坪=50坪土地的20%,
對方則持有10坪+40坪=50坪土地的80%, 包含你家房子地基的10坪, 對方也持有80%.

變成那10坪土地是「共有」的, 而其上房子是「獨有」的,
此時推定你有租賃關係存在, 即你有向對方租賃10坪x80%=8坪土地, 用來蓋房子.

因有租賃關係, 對方就不可要求你搬家或拆屋,
但可要求你付租金,租金數額無法協議時, 依據<民法>第425-1條第2項, 可請法院決定.

3. 你也可以依<民法>第823條請求分割共有土地: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然後由共有人全體協議分割, 此時不適用<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 見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173

若協議不成, 任何共有人可提起「請求分割之訴」,由法院裁判分割.
這是你目前已經進行的作法.

因為你已經在土地上有建物,而且與自有土地不可分割, 你可向法官陳訴說明.
法院在分割時定會審酌,而做出適當之分割裁判。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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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5-7-30 15:45: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5-7-30 15:48 編輯

借問一下若土地上沒有建物,或是百分之百在共有土地上,建商想以34之1來處理整筆土地,又會出現甚麼問題,(建物是20%所有權人蓋的,又無能力整筆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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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5-7-30 17:26: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轉貼" 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 "
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
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
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

不是很懂?
這案例.....只是跟你講....34之1條.....不包含任意分割共有物....
但34之1條最厲害的就是處份這兩字.......他是多數決.....可賣掉你的持分....

這跟我問的先申請裁判分割....若對方提出34之1來處份你的持分, 好像還是沒看到說法
不是很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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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5-7-30 17:58: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兩者有無位階上的大小關系??....或者我先提出裁判分割在前....之時間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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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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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5-7-30 18:14: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只跟你說一句:
拿去跟別人借錢  借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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