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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1. 土地的涵義,在經濟學上有不同的解釋,試述之。
土地是以一定範圍之面積,構成一利用或交易之單位。
2. 何謂定著物 ?試舉例說明之。
非屬土地之成分,而固定並附著於土地上之物。
Ex:建築物、橋樑、石牆、水井、堤防、碼頭等。
3. 土地如何分類 ? 試述之。
1. 依使用方法分類:
(1)建築用地 (2)直接生產用地 (3)交通水利用地 (4)其他
2. 依地目分類:21種地目
→建、雜、祠、鐵、公、墓;田、旱、林、養、牧、鹽、礦、池;
道、線、水、溜、溝;原、堤。
3. 依權屬分類:公有及私有土地
4. 依人口聚居程度分類:都市、非都市土地
5. 依區域計畫使用分區分類:
(1)特定農業區 (2)一般農業區 (3)工業區 (4)鄉村區
(5)森林區 (6)山坡地保育區 (7)風景區 (8)河川區
(9)公園區 (10)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
6. 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分類:
(1)住宅區 (2)商業區 (3)工業區 (4)農業區
(5)保護區 (6)行政區 (7)文教區 (8)風景區
(9)倉庫區 (10)其他專區
7.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分類:
(1)甲種建築用地 (2)乙種建築用地 (3)丙種建築用地 (4)丁種建築用地
(5)農牧用地 (6)林業用地 (7)養殖用地 (8)鹽業用地
(9)礦業用地 (10)窯業用地 (11)交通用地 (12)水利用地
(13)遊憩用地 (14)古蹟保存用地 (15)生態保護用地 (16)國土保安用地
(17)墳墓用地 (18)特定目的事業用
4. 何謂公有土地 ? 何謂私有土地 ?
* 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5何謂都市土地 ? 何謂非都市土地 ? 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在土地使用管制上所適用之法律
有何區別 ?
都市土地係指區域計劃中,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 所謂非都市土地乃指區域計畫中,都市計畫範圍以外各地類、地目之全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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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區別:
都市土地→法規依據為都市計畫法
( 土地管理之主管單位為都市計畫課 )
非都市土地→法規依據為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土地管理之主管單位為地政局地用課 )
6.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之使用分區及使用編定之類別有哪些?
使用分區分為:
(1)甲種建築用地 (2)乙種建築用地 (3)丙種建築用地
(4)丁種建築用地 (5)農牧用地 (6)林業用地
(7)養殖用地 (8)鹽業用地 (9)礦業用地
(10)窯業用地 (11)交通用地 (12)水利用地
(13)遊憩用地 (14)古蹟保存用地 (15)生態保護用地
(16)國土保安用地 (17)墳墓用地 (18)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7. 不動產涉及法令繁多,且有疊床架屋現象,在法規適用上有哪些原則?
1.後(新)法優於前原則2.特跌法優於普通法原則3.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4.法律不朔既往原則5.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之原則
9 不動產物權分為哪幾種?
1. 民法: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質權、留置權
2. 土地法:耕作權
10. : 不動產物權有哪些特性?
1. 絕對性:對任何人有絕對的效力
2. 排他性:在同一目標的物,不能同時設定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物權
3. 優先性:(1)物權優於債權
(2)抵押權以登記之先後為優先受償之順序
4. 追及性:物權不因標的物讓與他人而受影響
11. 何謂債權?常見的債權有哪些?試舉例說明之。
1.請求權(相對性),僅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契約自由原則;在一般債權來
說不具有排他性,則租賃權具有排他性;且無優先及追及性。
2.有價證卷、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擔負的債務和汽車貸款等…..。
3.甲向乙買了一部車,且該買賣契約債是成立且生效的,則甲有要求乙交付
汽車的權利,已有向甲要求交付汽車價金的權利,這是相對,且只存在甲
乙之間的權利義務,並不及於第三人丙。
12. : 比較說明債權和物權有何不同?
項目\權利 物權 債權
性質 支配權(絕對性) 請求權(相對性)
內涵 直接對物的支配 僅得向債務人請求?付
法源 法定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
排他性 有排他性 1.一般債權不具排他性
2.租賃權具有排他性
優先性 1.物權優先於債權
2.依登記之先後次序
3.法定優先順序 無優先性
追及性 具有追及性 無追及性
13. 何謂所有權社會化?試舉例說明之。
1. 基於社會公益,對於私人所有權之行使,以不妨礙他人自由及社會公共利益為原則。
2. 雖然土地是我的,我有權利在地上堆垃圾,可是這樣會影響其他鄰居,鄰居可以向環
保單位檢舉我的行為,並且開我罰單,簡言之,雖我有所權利,但不可專擅為之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共權。
14. 購買地上權房屋有何優缺點?試述之。
優點:房價便宜 每年不必繳地價稅 移轉時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
缺點:每年須繳地租 貸款額度低 轉賣困難 產權有一定期間 無法享受土地增
15. 何謂地役權 ? 何謂需役地 ? 何謂供役地 ? 舉例說明之。
地役權是以別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之通行、引水、排水、景觀眺望等之便宜 使用。提供別人方便
的稱為供役地,接受別人土地供自己便宜使用稱需役地。假設,甲方開了一家幼稚園,因需要跟乙方借
地過路,乙方則免費答應提供甲方使用,並設定地役權。但甲方後來將幼稚園賣掉,也沒把土地還給乙
方,反而把這一塊地以每月1元租給買主丙方,丙方也繼續經營幼稚園。乙方為了討回土地,向法院起訴
塗銷地役權登記。甲方在法院答辯,雙方再協定簽署契約時,乙方也同意甲方有權永久無償使用該土地
,並設定地役權,也否認地役權出租給丙方,依約定加方還是可以繼續使用土地。法院審理則認為,甲
方已經將幼稚園賣掉,也不需要乙方土地通行,故判決甲方必須塗銷地役權登記。從此例可得知,乙方
提供土地給予甲方過路,這塊土地就稱為供役地;而甲方需要這塊地過路的幼稚園則稱為需役地,設定
通行權利則稱為地役權。
16. 何謂原始取得 ? 何謂繼受取得 ?
原始取得是以非屬他人原有權利之移轉而取得之物權,取得人不必承受土地上原有之負擔;繼受取
得是以基於他人既存全力之讓而取得之物權,取得人必須承受土地上原有之負擔。
17. 不動產投資有何優缺點 ? 試述之。
不動產投資的優點在於具有高報酬、保值性、增值性以及具有收益性;缺點則是高風險、漲跌風險、流
動性風險以及財務風險。
18. 地權上與租賃權有何不同 ? 試比較明之 。
地上權與租賃權不同之處在於地上權的權利種類是物權,而租賃權是債權。前者法源是根據法定為
原則只要登記即可生效,且有對土地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而後者法源是以契約
的原則下自由使用也具排他性之權力,而債務僅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兩種的期限長短,前者是不受限
制的,後者期限最長為20年。權力方面,前者可以讓與且權力擔保上可抵押;後者則是不可讓與,且在
權力擔保上是不可抵押的,以上為地上權及租賃權之差別處。
19. 典權之功能相當於買賣,何以要設定典權 ? 理由何在 ?
為何要設定典權?原因在於對出典人,可籌得現金,並保留回贖權;對典權人,雖無所有權之名,但有所
有權之實,並保留他日取得所有權之機會。而承典人除占有典產外,尚可將占有物轉典、出租、抵押,
但典權約定期限不得超過30年。典期滿後二年內出典人不以原典價回贖者,承典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20. 甲以自有土地為擔保,分別設定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予乙200萬元,丙100萬元,甲令欠丁20萬元,
嗣因無法清償債務而遭法院拍賣,拍定價為250萬元,應繳增值稅50萬元,請問:
(1)抵押權清償優先順序為合 ?
(2)甲乙丙丁如何分配價金 ?
(3)不足分配債權如何處理 ?
首先,甲之土地先交由法院拍賣,拍定價為250萬元,另外再繳交增值稅50萬元,所剩為200萬。其抵押
權清償順序為先給乙,假設還有餘款再給於丙;在價金方面,由乙全部收回;假設200萬元的價金全由以
收走,其餘沒拿到金錢的那一方,在借錢時因斟酌再借予他人,以確保日後債務可以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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