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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也不是很懂,還是要問代書比較清楚,看過很多原保地的地籍謄本,在他項權利的抵押權部份,會註明以下內容.
債權範圍:xxxxx
權利價值:新台幣xxxxx 元正
存續期間 : 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無
遲延利息:無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xxxxx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xxxxx
證明書字號: xxxxxx
共同擔保地號:xxxxxx
上面的契約約定指的是信托契約,信托契約是抵押權人和設定義務人之間協調的事項,此信托契約會有地政所發放的證明書字號,都是據有法律效用的.
另外利息一定要註明 無,以免產生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利息收入,被國稅局追討,另外原住民也有一生只能登記一次農舍的問題,所以在信托契約,最好載明是否願意提供興建農舍的問題.
其實在89 年之前非自耕農身份的人購買農地,也是用這種方法購買的,應該行之有年了.
不知 pascal_liou 看上五峰那裡? 竹林嗎 ?
post by ""pascal_liou""
請教站長
設定抵押或設信托契約?
一般所知都只有設定抵押,一定還要設信托契約?
設信托契約的內容又為何??
謝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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