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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3-21 16:24 編輯
http://tnews.cc/docu/20140316123543307.doc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新聞稿
田野引火沒申請 消防局將開罰
有鑑於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容易引發山林、住宅、工廠等場所火災,為加強田野引火燃燒之管理,避免民眾因擅自或不當的田野引火燃燒行為,導致火災發生,消防局依據消防法第14條之授權,訂定本縣田野引火燃燒之管理辦法,未來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應申請許可,否則將依法裁罰。
田野燃燒易釀災∼引火一律提出申請,違者開罰新台幣3000元
消防局長謝景旭表示,田野引火行為容易導致火災等公共危險,消防法第14條雖於100年5月4日修正公布田野引火燃燒,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尚無明訂出申請許可之相關細節。因此,基於本縣的地區特性及特殊安全考量,消防局研擬「桃園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於本(3)月11日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日後因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引火燃燒行為,必須於5日前檢具地籍謄本等相關資料,可就近向當地消防分隊提出申請,否則將依法裁罰新台幣3000元。
非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不得申請
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指出,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3種事由為限,「桃園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明訂出引火申請人之資格、申請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而引火燃燒時間,限於上午六點到下午六點。此外,由於國際機場等重要交通設施座落於本縣境內,故管理辦法亦將車輛、船舶、飛行器之通行安全範圍,以及古蹟、加油站等場所,列為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區域。
謝局長特別提醒,田野引火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離開,引火四周應開闢3公尺以上防火間隔並備妥相關滅火器具;消防局將田野引火申請流程明確化,即日起將廣為宣導,希望透過管理辦法之訂定與實施,能對本縣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採更積極之管理,以免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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