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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1.社團法人:
以社員之結合為中心的法人。組織本身與組成人員(社員)明確分離,團體之行為由機關為之,社員透過總會參與團體意思的形成,並監督機關的行為。團體之財產及負債均屬於團體,社員除應負擔出資外,不負任何責任。例如農會、公會、商會等,即屬之。
2.財團法人:
以獨立財產為中心之法人。換言之,係集合「財產」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其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例如私立學校、基金會、寺廟等均屬之。
3.公益法人:
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等為目的。財團法人皆為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
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等。營利法人必為社團法人。
法拍不點交的原因很多,依其原因及處理方式分為:
1.無權佔用:
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 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2.租約:
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標標的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俟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新的強制執行法(民國87年3月修訂)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3.借用、抵債使用:
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仍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4.優先購買權:
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亦既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人表意願依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惟實例中,房屋鮮少有此狀況,而透天房屋土地共有之情形,大多亦僅指巷道部份,故此部份之優先購買權可當做不存在,因為很少人願花錢買巷道給大家通行。
會不會很麻煩?當然會!不過有些是例外:
法拍土地,隔壁鄰居占(暫)用,或許地上物只是個可移動車棚,或是只是種種菜,或是單純停車....等等,這種的"排除處理"就不會"麻煩",僅需口頭告知搬遷即可吧!
仔細閱覽"查封筆錄"最重要!這樣才能知道真正不點交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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