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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以下網址下載(受文機關記得要改):
http://www.yongkangcity.gov.tw/?menu=sales2¬ice_id=157
以下訊息為基本要件,提供參考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
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
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前項第一款所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
地,申請前應先補註使用地類別。但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風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
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公所):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
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
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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