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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網友問 ..... 建地可以蓋免建築執照的房子嗎? 向何處申請或如何辦理?
有查到一些資訊供大家參考....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 ... 050608000011KK03255
轉貼出處 yahoo 知識...
建築法第 16 條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換言之,就是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可免申請建築執照。例如農舍、等。各縣市規定不同。
(無照建築之禁止)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
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
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
勘查。
(建築執照種類)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特種建築物之許可)
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
一部之規定:
一 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 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 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 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 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
物。
六 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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