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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在我買的農地上,申請農業證明時,承辦人員說要研究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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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0 19:19: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去年買了農地,月初種好農作去公所申請農證,承辦人員要我去申請農路,我的地讓人當道路使用,我都不計較了,承辦人員說我必須申請農路才可以,聽了傻眼,我看現場算算大概有400坪左右,如果我把它圍起來農作,路底的大豪宅及後面的5筆田就無法進出,到時候才協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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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0 19:49: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聽他的話沒錯,先申請農路的設施容許,只要農地上有水泥的部份都去申請。(沒用的水泥都打掉。有了設施容許依據再去申請農證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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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0 19:58: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tsair0314 於 2015-5-30 20:02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30 19:49
聽他的話沒錯,先申請農路的設施容許,只要農地上有水泥的部份都去申請。(沒用的水泥都打掉。有了設施容許 ...


我當然可以打掉,問題是我打掉,那6戶人家就沒辦法過,進去道路的路口是我的地。
我如果執意打掉,對後面5筆農地的地主不好意思(大別墅我是不想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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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0 20:39: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tsair0314 發表於 2015-5-30 19:58
我當然可以打掉,問題是我打掉,那6戶人家就沒辦法過,進去道路的路口是我的地。
我如果執意打掉,對後 ...

設施容許越早申請越好,尤其是舊路。以後要蓋屋或是過戶都有關係。申請一下不麻煩的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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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0 21:13: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tsair0314 發表於 2015-5-30 19:58
我當然可以打掉,問題是我打掉,那6戶人家就沒辦法過,進去道路的路口是我的地。
我如果執意打掉,對後 ...

山林大的意思是說"沒用"的水泥都打掉,路不用打掉

而路是供公眾通行,應該是沒影響,若公所有質疑的話,

你可以請當地議員協調就可以了(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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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0 21:17: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設施容許越早申請越好,尤其是舊路。
既然是舊路,可先查詢前地主有無申請過農路?或查詢該路之水泥(或柏油)是誰鋪設?如果是公所的話應可請其建設課證明或認定既成道路,再告知農業觀光課辦理二次農勘;如果前地主未申請或自行鋪設那就依照承辦人員指導去申請農路,土地上的路要不要給他人通行,跟是否依規定申請設施容許,似乎沒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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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 07:53: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民法787條鄰地通行權:「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788鄰地開路權:「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如果真的只有該條路可通行,鄰地可請求通行權,樓主也不能圍。
再補個既成道路認定的判例:最高行政法院81年判字第2104號裁判: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該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為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祇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權問題,尚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所以樓主要公部門認定為既成道路也是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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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 15:50: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各位大大的寶貴意見,明天到山上再找承辦人員溝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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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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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5-6-1 16:28: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   6   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
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
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
    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四、農業用地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合法房屋,經檢具證明文
    件。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件。
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
    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檢
    具第八條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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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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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5-6-1 18:20: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30 20:39
設施容許越早申請越好,尤其是舊路。以後要蓋屋或是過戶都有關係。申請一下不麻煩的


第   6   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
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
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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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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