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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何謂不在地主?對買外縣市的地會很有影響嗎?
按「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在地主之土地,其地價稅應照應繳之數加倍徵收之。」「不在地主之土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年查明,依法加徵其地價稅。」分別為土地法第8條、第175條、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定有明文,是除「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者」外,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三年」或「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一年」或「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謂為「不在地主」(註二);而不在地主之土地,則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年查明,依法加徵其地價稅(註三)。
是買外縣市的地,而成為「不在地主」,將被依法加徵其地價稅;惟地價稅與田賦尚屬有間(註四),且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或都市土地合於「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註五)或「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規定者,乃徵收田賦(註六),而非徵收地價稅;從而,前揭徵收田賦者,雖係「不在地主」,亦無「加徵其地價稅」之餘地,應予分別。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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