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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茶廠用地的合法化- 如何申請 .....
1、屬自產自製的製茶廠(所):
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土地資格: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都市計畫區之農業區及保護區。
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農業課
申請名稱:自產農產品加工室
申請面積上限:個別農戶申請-60 坪。
產銷班共同使用-200 坪。
製茶廠建築物高度:八公尺。
申請流程:申請人備妥相關土地、戶籍、設施配置圖、使用計畫書、水土保持申請書等文件,向所在地公所 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審查核可後會核發「容許使用證明書」,申請人應再向公所或縣 政府建管單位提出該製茶廠之建築執照申請,申請時依建管相關法規辦理並應檢附上述證明書。
其他規定:需申請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建蔽率 40%以下等規定。
2、非自產自製的製茶廠(如代工廠、收購茶菁加工之大型製茶廠,具營業行為者): 法規: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土地資格: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
申請資格:農民團體,農企業
受理單位: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變更規模:0.1∼2 公頃,並設置 1.5 隔離帶。
其他規定: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
(以上資料係轉貼網路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提供之農委會農糧署答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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