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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8 00:25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7 23:50
如果是取得鄰地地主同意,隨便往哪邊通到馬路都可以。
如果是用袋地通行權,法院會依職權定一條適合的路線。 ...
感謝yuank的回復!
我先將相關法條貼上來, 但有些還是看不大懂…
想再請問一下∼有通行權,就可申請指定建築線。
這部分哪兒法條可找到...?
我之前有詢問其他朋友∼是告知∼有袋地通行權∼不見得可指定建築線耶...?!
讓我有點納悶....
感謝您的幫忙!感謝!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建築基地
第 二 條 (私設通路之寬度)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
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但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各種
分區之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未臨接道路基地其總樓地板面積六百
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得申請建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分割者,應合
併計算。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規費及建築線指定手續費,其數額由彰化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
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一個月內
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第三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以一個街廓為原則,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
地號、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
二、基地位置圖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
建築物之相關位置。
三、現況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其比例尺不得
小於地籍圖。
第四條
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應申請建築線指示。
前項所稱現有巷道,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且供二戶以上通行之巷道。
二、有公益上或實質必要應予維持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得經村里長證明
確應繼續保留,經本府或公所認定無礙公共交通者。
三、已開闢之私設通路出具經公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無條件同意該
私設通路供公眾通行使用。
四、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作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為
公有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由本府就其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
認定之。
申請指示建築線基地之鄰近現有巷道寬度、地形地貌由申請人或設計人
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上簽章負責。
第五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以
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
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
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
線。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
界線作為建築線,現有巷道臨接排水溝寬達一•五公尺以上者,其
退讓由排水溝內緣單邊退讓。
二、未達二公尺及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
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
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建築線,其側面或背面在現有道路
部分及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
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現有巷道寬度計算方法如下:
一、二旁或一旁有排水溝或斷崖,未加蓋之水溝以內緣或斷崖邊緣為準
,計算寬度。
二、無排水溝者,以該巷道兩旁建築物(或圍牆)間之最小淨距離為準
,計算寬度。
第一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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