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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既成道路貫穿農地之分割與合併問題 ?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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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8 10:08: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ch352414 於 2016-4-28 10:10 編輯

有個疑問請教各位先進
長輩有一塊76年即持有之A、B兩塊農地(如附圖,面積分別為1.4分及1.6分)
最近只用B這塊農地在B1申請興建農舍一棟,目前建照已送審中,
70年底即因當地農戶請求,同意開設一條貫穿我家農地的道路供他們通行使用,
目前道路寬5米、並鋪柏油,因計畫興建農舍,所以請測量公司幫忙測量,以利建築師設計畫圖,
測量公司當初就知道我的用途,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主動去申請建築線,
而且居然准了(---非都市計畫區農地也有了建築線---),重點是縣政府、地方鄉公所、村辦公室也都公告那是一條道路,

因此我產生一個想法,
將既有道路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之後將A、B兩塊農地分成A1、A2、B1、B2四塊,
其中A1、B1分割合併,這比B1+B2面積大,農舍占用面積不會超過農地1/10的規定,
另外A2、B2分割合併,這樣農地較完整,除了不被道路分成兩區之外,
農地也較方整不是長條形。
農地分割有嚴格限制,
當然也有一些例外,這塊地是長輩獨有,無共有情形,
若撇開 "繼承單獨分割所有"
以長輩名義依我構想分割合併有無可能性 ? 或是有何要注意的事項 ?
請先進們提供寶貴意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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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8 10:35: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4-28 12:50 編輯

農業發展條例

]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第一步:將既成道路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符合第16條第二款。
中間區域變更為「交通用地」時,就分割為 A1,A2,B1,B2四塊了。

第二步:再進行「A1與B1合併」,「A2與B2合併」。
(中間「交通用地」也是你們的地,也可以合併為一塊。)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http://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asp?tID=3008

]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
] (三)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 ... 7%E5%85%A7%E5%AE%B9

]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作交通用地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之的事業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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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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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8 10:50: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6-4-28 10:35
農業發展條例

]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

非常非常感謝您提供這些法條規定,點燃我一線希望,也看到了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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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6-4-28 10:58: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申請合併分割就好。

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吃力不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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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8 11:17: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oyodiy 於 2016-4-28 11:18 編輯

請問一下齁 您申請農舍應該是符合老農條例才能用未滿2500平方公尺蓋農舍

但你現在去做分割合併 勢必產生新地號

那不就失去老農資格 不能蓋農舍了?

可能還是要先問清楚

就我認知應該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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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6-4-28 11:23: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h352414 於 2016-4-28 11:33 編輯
yoyodiy 發表於 2016-4-28 11:17
請問一下齁 您申請農舍應該是符合老農條例才能用未滿2500平方公尺蓋農舍

但你現在去做分割合併 勢必產生 ...


謝謝提醒,我是用老農申請農舍沒錯,目前有兩塊地,分割後還是原來一樣兩塊地號,只是面積變了,老農身分不變 , 這樣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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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8 11:29: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6-4-28 10:58
申請合併分割就好。

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吃力不討好。

農地分割合併有些限制,我初步了解好像不行喔 ?
所以才藉由"既有道路"的關係來辦理合併分割。
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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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6-4-28 12:44: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4-28 12:51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6-4-28 10:58
申請合併分割就好。

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吃力不討好。


注意引用的這一條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版主的地是「1.4分及1.6分」,
合併之後,按他的圖,再怎麼分割,一定「未達0•二五公頃」(2.5分)。

他可以申請蓋農舍,是因為農地是「老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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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8 13:42: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6-4-28 12:44
注意引用的這一條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

沒錯,土地未達0.25公頃無法分割合併,
因為有既成道路的關係,或許有機會,
我是這樣思考的。
就怕完成分割合併後,同時失去老農地的條件,
還請大家釋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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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8 14:27: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4-28 14:32 編輯

1.同一人所有毗鄰耕地,可用1款。
   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可用7款。
   都不受16條1項本文0.25公頃限制。
2.第2款是說A2/路/A1可以分割、B2/路/B1可以分割,看不出可以達成你想要的A1+B1、A2+B2的結果。
   終究還是要用第1款、第7款才可達成目的,那您何苦多繞一圈呢。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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