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6-26
- 最後登錄
- 2024-11-16
- 在線時間
- 3423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55818
- 帖子
- 4271
- 精華
- 0
- UID
- 495
|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4-28 04:24 編輯
闊嘴 發表於 2017-4-14 16:40
在緊鄰大馬路的都會區;除非門前公有馬路有畫設紅線,否則亂停堵住出入,以台灣的警察,找來了還是一樣不作 ...
就算沒有畫紅線,若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一樣可以罰款喔!
這也是一般透天厝沒畫紅線門口主要是停屋主自家汽車的原因,
停自家人的車,當然就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問題....但別人的車停那裡就可以開罰了!
警察執法主要做他常做的事,本來就不會很懂法規....,
必要時可提醒一下,警察才不會認為會白跑一趟,就口頭敷衍過去。
但若被別人停車之後的空間,同樣可讓人、車出入,警察可能就開不了罰單了!
若農路太窄,農舍門口空間可做寬做長一點....看來比較大器,也是風水較好的原因。
-------
家裡出入口或車庫前方有車輛擋道妨礙出入時,如何排除?
http://td.police.taipei/ct.asp?x ... 18784&mp=108191
一、經查「車庫」設置,均應先向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事宜,俟取得建築物車庫使用證明後,檢附相關資料影本,逕送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協請繪設禁止停車標線;如有擋道情事,當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
二、惟家中出入口或已按前列規定合法設置之「車庫」前,並未繪設禁止停車標線而遭擋道者,可先請轄區派出所員警協助查詢該車籍,通知車主駛離,如無法通知時,得視有無構成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具體違規事證,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
3
查看全部評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