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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時效取得地上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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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9 17:40: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用網內搜尋功能沒找到相關,因此po文請教:
https://www.chcg.com.tw/%E3%80%9 ... %E5%8D%81%E5%B9%B4/

土地遭人長期佔用一段時間後,佔用人可依時效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取得地上權。

這個除了被佔用人在佔用人未向地政提出申請前,先向法院提出訴訟可防此外,有沒有其它方法可防止佔用人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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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狼得星京,洩漢囝啊剉青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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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9 20:35: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闊嘴 於 2018-3-19 20:36 編輯

1. 原始有無承租關係?(常見原屬承租,後因怠於行使,致懶得再收租,而形成無償佔有)
2. 時效有無中斷過?連續無償佔有逾廿年
3. 四鄰證明之有無( 稅籍、水電申請、連續佔有之戶籍佐證等等......)

這個題目很專業,個人在83~85年間,為了無償佔有超過50年的土地,自力研習考代書,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時效取得地上權,後來也順利解決上二代的土地爭議;如果你是地主,怠於行使權力的懲罰是您難以想像的,如果上面幾個關鍵,無法俱全,那恭喜你,要以無償佔有時效而取得地上權,也沒那麼容易;行政機關縱使受理申請,最後還是會等司法判決的結果來取捨,所以,不論是佔有方或被侵占方,快點動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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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9 21:01: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oldtree 於 2018-3-19 21:10 編輯
闊嘴 發表於 2018-3-19 20:35
1. 原始有無承租關係?(常見原屬承租,後因怠於行使,致懶得再收租,而形成無償佔有)
2. 時效有無中斷過? ...


引用上述網站內的內容:

內容提到"未登記之不動產"是重點嗎?如此不動產是有權狀(表示有在地政機關登記,可請到土地謄本),是否就跟時效取得地上權無關了。不過內容像在講所有權。

不好意思,看到了,最後有講,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適用,目稠狗丟蛤阿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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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9 21:32:2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hen168 於 2018-3-20 07:22 編輯

pGOaAb82/7/21ewe
eYd|iIeAn@Φ^_C

若是國有地含未登記土地,有末日期限82/7/21
若之後占用的會被告幾罰款,與回復原狀。

站大回復文也變亂碼了,一下會一下不會同一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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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9 23:42: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3-20 00:26 編輯

1.地主  發現有人占用,就立刻報警+訴請排除阿。

2.占用人--要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容易。"四鄰證明"那個是簡單。
   難的是如何拿出"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大多通不過這關,因為占有可能因為租的、借的,未必是行使地上權意思。    https://tinyurl.com/y99cn7ed  166行以下
   99年修法理由提供一個方式,「已為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而未完成登記」,例如100年申請後再撤回,等到120年再申請..

------
99年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修正理由節錄
「又所稱「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例如當事人間已有設定地上權之約定,本於該約定先將土地交付占有而未完成登記;或已為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而未完成登記;或已為設定登記但該設定行為具有無效情形;或占有人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並取得第三人之證明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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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0 00:02: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闊嘴 於 2018-3-20 00:36 編輯
oldtree 發表於 2018-3-19 21:01
引用上述網站內的內容:

內容提到"未登記之不動產"是重點嗎?如此不動產是有權狀(表示有在地政機 ...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熊熊回憶起,當年為了完備申請手續,吃足苦頭;近三個月的往返折衝+付出代價,最終才能被地政事務所受理,並順利完成面積測繪;其中一個關鍵就是佔有人如何證明「沒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畢竟要都計部門幫你出具證明佔有沒有違反法令,我的老天鵝啊!還真是沒那麼簡單

廿餘年來,法令業有修訂,如果是佔有方,建議要從審查要點下手去備便相關佐證;至於,土地所有權人,基本上則是反向攻防,由於所有權人往往都是直到地政部門受理佔有人申請(此時,代表已無需再行補正相關文件),並申請土地丈量時,地政單位始會通知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到場,此時,在時機節點上已被佔有人捷足先登,暫居頹勢;因此,Timing很重要(誰先出手)

要避免土地被合法劫掠;所有權人一發現被侵佔事實,一定要立即採取排除作為(意義在於中斷時效)+損害賠償;千萬別因土地太多,甚至因眾人持有、無人在意,最終土地使用權(地上權)整個拱手讓人捧走(雖然還是可以要求對價),怠於行使權利,名下土地搞到變成自己不能排除他人使用,實在也是很悲涼(會被設定地上權者,十之八九都是地主土地太多,或因失去行為能力(家屬也不管)、或因眾人繼承持分,或因家道中落,種種因素導致無人主導管理而被整盤捧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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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0 01:30: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3-20 03:36 編輯

是您遇到的問題嗎?
是農地還是建地?

若指防止~那就是不要讓人佔用囉~哈!
除非他佔用條件不完整,一旦佔用者完成時效,他就取得權利,可提出地上權之訴!

若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就檢驗其時效佔有的條件是否完整...
- 佔用時效~10年/20年,
- 有無中斷時效?

*地上權之土地條件~是建地!
   即使佔用者所興建之建築物為未保存登記,亦可申請地上權之登記,並不妨礙地上權之申請!
   建物佔用時間可以累計的,即有前後不同佔用者,其前後佔用時間是可以累計計算的!
*農地/耕地~不可申請地上權!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農地縱使有地上權之登記,亦可申請撤銷登記!

-----
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之規定,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二000三六八五號函
【要旨】申辦耕地地上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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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0 08:38: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法律定的好奇怪

自己的地 沒申請建照蓋房子 會被拆

違建在別人的土地上反而能取得地上權
不知這種法律是台灣特有的
還是全世界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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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1 16:42: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oldtree 於 2018-3-21 16:45 編輯

感謝home大們提供看法,綜合以上有個難題是:假設佔有人並不知這個法律規定,但申請地上權之條件已取得,這時被佔用人為了取回土地或終止時效而提出訴訟,這樣會不會反而提醒佔用人知道此項法規進而提出登記申請。

所有權人好像不能打預防針,先向地政機關提出聲明:所有權人之土地不可設定地上權或其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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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1 18:16: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3-21 18:19 編輯


感謝home大們提供看法,綜合以上有個難題是:假設佔有人並不知這個法律規定,但申請地上權之條件已取得,這 ...[/quote]

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為準!
先提出先贏!

不過~實務上申請成功登記的案例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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