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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的農民,農舍使用面積十分之一是假的啦∼是假的啦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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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0:47: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我的農地座落在台南市,屬於都市計劃內農地,面積是3500平方公尺,個人完全符合申請農舍的條件,那天去台南市政府申請興建農舍許可時,居然才發現十分之一的農舍使用面積是假的,(是假的,真的是假的),承辦人員說,台南市地方自治施行細則,都市計劃內農地最大基層面積為165平方公尺,非都農地為330平方公尺,也就是說我的農舍使用面積是3500×10分之1=165平方公尺,這是那一國的算法,當場傻眼,而這165平方公尺(約50坪),必須包含車道,車庫,農機用路,農舍地基,污水處理,圍牆,擋土牆,,我本來只規劃蓋一棟約48坪的平房,其他的設施都含概在十分之一以內,這法則跟我的認知相差太遠了,所以承辦員叫我回來改圖,把一切的設施全擠進去這50坪裡面,真的是欲哭無淚呀∼這合理嗎?我打電話到內政部農委會去查詢,令人氣憤的是全台灣只有台北市和台南市有這條法則,台北市去那裡找農民呀∼台南市的農民最好欺壓嗎? ,,這樣的地方自治條例是什麼腦殘的人訂出來的,這合乎憲法嗎?請問站上的大大們,這有解嗎∼難道台南市農民是二等農民∼我們就必須忍受這不公平的待遇,我到台南市政府市長信箱投信,也到行政院水保局首長信箱投信,,目前仍然沒有回覆,台南市葉宜津立委說,她不知道該如何回覆我,,難道就這樣無法申訴,無法可解嗎?為何想要合法的遵守法則申請農舍,比登天還難,,各位站上的大大們,能有好的辦法和建議,幫幫小妹我要興建平房農舍的小小夢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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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7:28: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07:35 編輯

請參考:呂炳寬,地方可否制訂比中央更嚴格的規範?
http://web.thu.edu.tw/lu.bk/www/ins/4.pdf

p.6-8
憲法第107-111條,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立法和行政之規範。

p.11
] 憲法第 108 條所列舉的事項先區分兩個部分:
] 一是與第 110 條所列舉事項未重疊者(如行政區劃、移民、官吏制度、古蹟制度、土地法等),
] 中央立法應成為地法的上限,地方僅有受限的立法權與執行權。(不能更嚴)

] 二是與第 110 條所列舉事項重疊者(如銀行、教育、社會立法等),
] 若中央立法是為建立全國一致性的制度所需,則中央法律應成為地方立法的上限(不能更嚴)
] 否則中央法律即成為地方立法的最低限度(可以更嚴)

] 憲法第 110 條賦予縣自治事項,
] 但未與第 108 條重疊者(如縣財產之經營與處分、縣工程、縣債等),
] 則應為縣之專屬立法
] 中央應予尊重,不應立法侵害其自治權。(可以更嚴)

憲法第108條,列有「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第110條,列有「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第110條的「縣農林漁牧」事務,和第108條的「二省以上農牧事業」並未重疊。

可知「縣農林漁牧」事務是「憲法第 110 條賦予縣自治事項,但未與第 108 條重疊者」,
應為縣之專屬立法,中央應予尊重,不應立法侵害其自治權。

也就是說:

中央政府(內政部營建署)雖然立法規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但此規範應視為「下限」或「最低限度」,(指「寬嚴」的最低限度,不是「數量」的最低限度)
地方政府可以就「縣農林漁牧」事務,訂定「更嚴」的規範。


看樣子,您只能「搬離」台南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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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7:39: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是的,而且在民國103年就公告實施了....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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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8:04: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taiuanlang 於 2016-11-9 08:13 編輯

只能說妳的功課做的不夠,早就是如此了,只是執行地嚴不嚴格而已。

必須保持90%的土地還能耕作,所以所有的施作和鋪面都要算在非農耕面積。

這是農委會的規定,不是只有台南市的規矩

我還聽過有人把化糞池設在客廳的地底下,只為了把施作面積喬出來。當然事後還會再做一個真正的戶外化糞池。

這個叫做「二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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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澄譽 1HOME台北 to 2HOME壽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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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9:37: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第二十七條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 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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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列法條來看,你座落於台南都市計畫內的農地,除了基層面積比一般農地較少以外,其他在建築物高度、層樓及總樓地板面積都優於一般農地,所以是你不明白搞錯了,台南市農民才是特等農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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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9:54: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11:47 編輯

版主的疑問是:

1. 其他縣市:

內政部營建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
]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內政部營建署<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l=print&print=1

內政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未規定最大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0712&Itemid=57

農地面積 3500平方公尺 x 1/10 = 350平方公尺 > 330平方公尺 ---> 可興建基地 330平方公尺

2. 台南市:

<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第27條:
]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
]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農地面積 3500平方公尺 x 1/10 = 350平方公尺 > 165平方公尺 ---> 只能興建基地 165平方公尺

因為版主還想要「車道,車庫,農機用路,農舍地基,污水處理,圍牆,擋土牆」,
所以即使「高度、樓層」可蓋較高,她也是不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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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0:10: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6-11-9 09:54
版主的疑問是:

1. 其他縣市:

就法條上已經公告了,不是台南市政府刻意刁難,人家是依法行政沒錯,是樓主沒有查明地方法規內容.
就總樓地板面積是660平方公尺這條,台南市政府放寬太多了,農地持有人占便宜了啦!
台南市農舍每層可以蓋50坪四層共200坪足夠四戶來用了~
其他的縣市基層100坪,二樓50坪共150坪, 少了50坪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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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0:11: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10:19 編輯
tsayjh 發表於 2016-11-9 10:10
就法條上已經公告了,不是台南市政府刻意刁難,人家是依法行政沒錯,是樓主沒有查明地方法規內容.
就總樓地 ...


我前貼已經說明,地方政府可訂定較嚴法規,已經回答過了。

1. 版主想要基地 330平方公尺,不要 165平方公尺。 ---> 這是她的原意,不要誤解她的要求。
至於高度、樓層、總樓板面積,與版主「農舍規畫」無關。

2. 法規是否「合法」,是她的疑問。 ---> 回答她的問題,才能真正幫她解惑、或是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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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0:34: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6-11-9 10:11
我前貼已經說明,地方政府可訂定較嚴法規,已經回答過了。

1. 版主想要基地 330平方公尺,不要 165平 ...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04.1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351787A號 令

法令不是已經公告了嗎?除非再修法才能改變現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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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樓主重要是要找當地內行的人去設計跑照,最好把停車位及車道與化糞池設計成不用計入基層面積檢討.
農地農舍法令內容眉角很多,懂不懂得解釋與變通差很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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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0:41: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明訂下的法規,要個體如意的去改變,這是困難的。
如何在規則之下,做出最佳的方案,這個才是可掌控之事。
比如――方位改變,農舍蓋在路旁,就少了農路的設施面積。曬場用果園取代。水泥牆用綠籬替代。風格改變享受也沒減少。自走式除草機可以很快的,將果園等等下方的草地清乾淨,這樣運動目的也達到了,晚上也比較好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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