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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農糧字第0981046451號
訂定「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武雄
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生產優質安全蔬果,並確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如附件一)審查作業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標章適用範圍:以生鮮蔬菜、水果為限。
三、申請對象︰
(一)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二)依農場登記規則核准登記設立之農場。
四、本標章申請審查流程圖,如附件二。
五、申請程序:
(一)產銷班至少五人以上之班員聯名或農場負責人,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三),檢齊下列各款文件,由鄉鎮輔導單位代為向轄區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1、最近一年內經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等有關單位輔導病蟲草害防治及安全用藥技術等相關紀錄影本。紀錄內容應包括日期、地點、指導人員及指導內容概要,並經參加之產銷班班員或農場負責人簽名。
2、最近六個月內各申請班員(農場)經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藥毒所)抽驗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合格文件。
3、最近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二)前款之產銷班或農場已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得免檢附前款各目所定文件,並以「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替代。
六、審查作業:
(一)各區分署受理申請案後,應先將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送農改場審查;審查合格者,邀請縣(市)政府、農改場、藥毒所及農糧署等三個(含)以上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審查不合格者,各區分署退還給鄉鎮輔導單位轉還給申請者。審查時,應有產銷班聯名申請班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人員、農場負責人列席。
(二)各審查機關代表依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四)分別評分,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三)各區分署於審查會結束後五天內,將審查結果函知鄉鎮輔導單位轉知申請者,並副知農糧署、農改場、藥毒所及縣(市)政府。
七、簽訂契約書:由各區分署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簽訂「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五),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八、續約:
(一)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原申請者應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六),並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輔導單位代為送請農改場辦理續約文件之初審:
1、產銷班聯名申請班員或農場連續記錄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2、標章使用期限內受抽驗之「農藥殘留檢驗結果文件」。
3、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如附件七)。
(二)農改場將初審結果彙送各區分署,各區分署於收受後五天內,將審查結果函知鄉鎮輔導單位轉知申請者,並副知農糧署、農改場、藥毒所及縣(市)政府。
(三)各區分署並應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辦理續約事宜,續約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四)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流程圖,如附件八。
九、新增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之處理:
經簽約使用本標章之申請者,嗣後如有新增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之情形,應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查表」(其內應註明係增加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並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輔導單位代為送請農改場辦理文件初審,初審通過後再彙送各區分署同意後變更,期限至原約期屆滿為止:
(一)最近六個月內經藥毒所抽驗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合格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十、標章印製:
(一)黏貼標章:由農糧署統一印製。
(二)套印標章:申請者於審查合格後,依規定自行印製。
十一、標章之申領及管制:
(一)黏貼標章
1、申請者申領標章時,應先填寫「申請黏貼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發給領取清冊」(如附件九)並檢附前次「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首次申請者免附),由鄉鎮輔導單位函轉各區分署審查同意後發放。各層級均應建檔管理,以供追蹤管制之用。
2、本標章由農糧署統一提供,經由其各區分署轉發給鄉鎮輔導單位,再由鄉鎮輔導單位發給申請者。本標章之發放數量,由各區分署衡量申請對象所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種類生產量、標章存量等概況酌予發給,並以每季發放一次為原則。
(二)套印標章:
1、申請者如擬將標章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宣傳資料上,應填具「申請套印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審查表」(如附件十)並檢附設計圖樣,送由鄉鎮輔導單位函報各區分署轉請農糧署辦理審查。審查通過者,由農糧署編訂識別號碼,提供申請者套印於標章圖樣下端。申請者所套印之標章圖樣,其構圖及顏色均應符合附件一所定圖樣,套印本標章之包裝上亦不得加印與本標章意義不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文字。
2、包裝資材製作完成後,申請對象應提供農糧署及分署一份備查。
十二、標章之停用:契約期限屆滿未續約或經停止本標章之使用者,其黏貼標章及套印標章之包裝資材,由鄉鎮輔導單位回收列管。
十三、追蹤查核:
(一)實地查核:各區分署負責規劃,並由各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負責抽查吉園圃安全蔬果申請者之標章管制、使用及防治紀錄簿,並填寫「吉園圃安全蔬果產銷班檢查紀錄表」(如附件十一)。對於申請者之抽查次數,每半年至少一次。但一年內均未發現違規紀錄者,得每年抽查一次。
(二)市售吉園圃蔬果檢查:農糧署、各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應定期或不定期調查本標章、標示使用情形,以防止不正確標示及仿冒情事發生。
(三)蔬果抽驗:
1、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對於產銷班每班每年至少應就二名班員之蔬果進行抽樣,農場每年至少應抽樣一次。必要時,得採無預警或事先通知方式辦理抽樣。
2、上述抽取樣品之檢驗,送由藥毒所及其輔導之區域檢驗中心辦理。
3、農糧署於蔬果重要產期,加強取樣抽樣。
十四、追蹤輔導:
(一)農改場負責指導申請者之用藥、記錄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對於申請者每年至少規劃輔導一次以上,以提升安全用藥之成效。
(二)鄉鎮輔導單位應每三個月實地輔導轄區內半數以上之申請者。
十五、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作業規範之規定;違反者,依下列規定查處:
(一)未按時填寫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未填寫各成員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或拒絕接受查閱者:第一次經查獲違反者,警告一次;再次經查違反者,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第三次經查違反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二)申請者經審查通過,惟未經同意使用即擅自套印或標示使用本標章,予以警告一次,並限期一個月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三)田間、集貨場及市售之吉園圃蔬果,抽驗結果違反規定者之處置:
1、使用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其殘留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2、使用未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者,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3、使用禁用農藥及拒絕抽檢,終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或停止使用本標章一年。
4、一年內蔬果經抽驗結果,不符前三目規定累計達二次者,終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
(四)違反農藥使用相關規定:依「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裁處。
(五)申請者使用標章於未經核准使用之蔬果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終止申請者所簽訂之本標章使用契約,並依「商標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六)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如防癌、無毒、減肥等違反標章契約情事: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至一年。
(七)經終止使用本標章之申請者,至少需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使用。
十六、本標章辦理機關之掌理事項,如附件十二。
附件一: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圖樣
附件二: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審查流程圖
附件三: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查表
附件四:申請使用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審查評分表
附件五: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契約書
附件六: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查表
附件七: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
附件八: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流程圖
附件九:申請黏貼式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發給領取清冊
附件十:申請套印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審查表
附件十一:吉園圃安全蔬果產銷班(農場)檢查紀錄表
附件十二: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辦理機關之掌理事項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43/ch07/type2/gov62/num17/OEg.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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