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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有水塔的注意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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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3 15:10: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屋頂水塔須領執照 否則視為違建
更新日期:2009/05/13 12:09 蔡孟峰

【記者蔡孟峰報導】許多公寓大樓頂樓都設置水塔,但民眾並不清楚,水塔可能也是違建物。台北市建管處違建科表示,大樓啟建之初,在屋頂設置水塔等附屬設備,也必須依建築法規,請領雜項使用執照,否則就視同違建。


台北市政府訴願會日前針對一件屋頂水塔被查報為違建進行審查,一名民眾在自家大樓頂樓放置一個備用水塔,都市發展局認為水塔屬於違建,要求該名民眾自行改善,否則將通報建管處逕行拆除。


但該民眾不服都發局的處分,提起訴願,他表示水塔並無螺絲加以固定,也未接上管線,可以隨時移動,並不屬於建築物,不須受建築法規的規範。訴願會經查勘後,採信該名民眾的說詞,撤銷都發局的處分,並要求會同建管處另行查明後再做處置。


違建科一位官員表示,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公寓大樓啟建時,必須附上圖示請領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其中有一項「雜項工作物」的執照,而水塔就是雜項工作物的其中一種,也就屬於建築標的物以外增設的附屬設備。


但是違建的認定,在84年以前稱為舊違建,可以就地合法,84年以後新建的違建,就必須再經申報認定。另外在94年有關違建的修正條文中,對於既存的違建,可依必要程序合法報備即可,如最常見的是搭建防熱、防漏的棚架。


公寓大樓頂樓幾乎都設置備用水塔,如何認定是否為違建物?違建科官員表示,其實可能連住戶都不知道水塔是何時設置,還須向啟建的建設公司了解,是否啟建時就領有雜項執照,過程較為繁瑣,為了便民,只要不影響高度限建,都只會做成記錄,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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