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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台灣買土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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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1-30 13:56: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七)應買人或承受人為外國人者,應於投標時提出其依
        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
        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有人有實務經驗可以分享嗎? 我老婆是紐西蘭人,如果拍賣買地掛她名下,有何須注意的,還有申請不動產購買核准證明容易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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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1 15:08: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外國人在台灣買土地

post by ""hsiehlc""
[quote]七)應買人或承受人為外國人者,應於投標時提出其依
        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
        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有人有實務經驗可以分享嗎? 我老婆是紐西蘭人,如果拍賣買地掛她名下,有何須注意的,還有申請不動產購買核准證明容易嗎?...感謝...[/quote]

請參閱土地法17-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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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1 16:29: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知你預買的地目為何?
都市內的建地都可用外國人的名義買賣..
山坡地的部份只有田可以過戶到外國人的名下..
其他如林地就不能..
若你的太太已有台灣身分證就不受此限..

有聽過代書說申請核准證明很簡單....
基於其他考量.我沒進場買法拍所以實際上沒有去申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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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6-12-1 16:50: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外國人在台灣買土地

post by ""seesun""
請參閱土地法17-24條

http://www.land.moi.gov.tw/filelink/797c-1.doc
纽應該問題不大, 但: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還好修過法, 不然本來農,林,漁,牧通通不准
Richard 考慮的地會受限的我猜是林地:
【內容】有關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林地」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及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者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認屬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之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所在之土地。

我個人看完後的總結是Richard用她太太的名義買農牧地應該可行
但林地應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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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1 21:25: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外國人在台灣買土地

post by ""seesun""

請參閱土地法17-24條


是這個嗎? 好像沒有相關的說明耶...

第   17    條 土地登記書表簿冊格式及尺幅,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   17- 1 條 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

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第   18    條 土地登記費及書狀費,不因標準地價發生異議,停止徵收。但標準地價依法決定後,應依照改正。

第   19    條 起伏地區田地坵形過碎時,得就同一權利人所有地區相連地目相同之坵併為一宗,並於宗地籍圖內測繪坵形。但登記時仍按宗登記。

第   19- 1 條 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20    條 依土地法第八十四條編定使用公布後,應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第   21    條 (使用土地最小面積單位及集體農場面積之核定)

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最小面積單位,及依土地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集體農場面積,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第   22    條 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第   23    條 都市計畫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第   24    條 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畫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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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1 21:28: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eddy跟chess,我的標的是田地目,所以照你們的資料來說,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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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3 19:47: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hsiehlc""
感謝eddy跟chess,我的標的是田地目,所以照你們的資料來說,應該沒問題...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  林地。
二  漁地。
三  狩獵地。
四  鹽地。
五  礦地。
六  水源地。
七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第   18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
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  住宅。
二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  教堂。
四  醫院。
五  外僑子弟學校。
六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  墳場。
八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   21    條 (刪除)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刪除)

第   24    條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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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3 20:59: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seesun""

第   18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
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感謝 seesun大幫忙貼出正確法規來源...原來我找錯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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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12 09:06: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土地法第18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167585號
【要旨】聖克里斯多福(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容】茲據外交部函送駐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電報查告,克國鼓勵外國人前來投資,在克國官方網站載明外國人取得克國土地之途徑為:1.可終身保有的不動產;2.租賃;3.長期租賃,等語。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聖克里斯多福(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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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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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13 22:16: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 hsiehlc
你老婆不是取得中華民國國藉了嗎?應該取得身份證了吧..那這樣直接買就沒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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