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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可繼承農業用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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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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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14 10:01: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大家新年恭喜^_^~~~

請問各位大大
國籍身份已經歸入日本
所繼承的農用地可以終身持有嗎????
請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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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0-2-15 22:51: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如果你是雙重國藉->沒問題
2)如果你已無本國藉->必須在繼承後一定時間內強迫售出..或是日本淮許台灣人購買農地.在,互惠原則下..日本國藉人也可在台灣買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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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0-2-16 00:38: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 阿俊


謝謝阿俊大大的解惑
祝福您事事順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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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0-2-26 10:57: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一、為貫徹土地法第18條之立法意旨,凡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故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既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辦土地權利繼承登記,則該外國籍繼承人不具土地登記申請人身分,非屬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惟為利地籍、稅籍管理,並兼顧該外國籍繼承人權益,類此土地權利繼承登記案件,得僅由我國籍繼承人及具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後受理登記。
二、另遺產除不動產外,尚包含動產,故就遺產全部為分割協議繼承時,仍應依本部93年5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30006642號函示辦理。又基於一物一權原則,我國籍繼承人倘僅就遺產中之土地權利協議分割繼承時,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得毋須參與協議及會同申辦登記,惟為保障該外國籍繼承人之權益,仍應於繼承系統表切結上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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