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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請承辦人做出准駁?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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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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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3 21:25: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finhisky 於 2010-7-24 01:10 編輯

我現在有一個案子在縣政府 (與土地有關,由縣府地政承辦)

承辦人卻認為權責不在地政,所以他無法作出准駁
承辦人曾函詢縣府其他科室及縣府外的其他單位,請他們表示意見並做出准駁
但其他單位都表示權責是在縣府,請縣府自行認定

不過承辦人還是說權責不在他
承辦人也誠實說,縣府沒人辦過這種案子,所以他不知該如何作出准駁?
已經過了3個月

我想過幾種方法:
1.直接去找承辦人及他的主管,當面詢問該怎麼辦 (電話問不出來,當面問有用嗎?) 
2.請關係比較好的代書或民代去問,或許承辦人會願意說該怎麼辦 (怕被認為是關說)
3.向政風室陳情,過了好幾個月還沒有作出准駁 (我不希望害到承辦人)
4.直接向上級機關(內政部)陳情 (我不希望害到承辦人)
5.其他???

請問各位前輩
哪種方式比較有效,能讓承辦人盡快做出准、駁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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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0-7-23 22:43: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一般案子如果權責有爭議,會在公文處理期限前簽請縣府秘書長裁示主辦單位,並在期限前處理完畢通知當事人。
案子延誤好幾個月是少見的情況,將全案客觀陳述送縣長信箱即可立即獲得滿意解答。
海明威→新民→阿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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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0-7-24 00:00: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問送縣長信箱就等於陳情嗎?
會不會害到承辦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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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0-7-24 00:48: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omp 於 2010-7-24 00:58 編輯
請問送縣長信箱就等於陳情嗎?
會不會害到承辦人?
謝謝
finhisky 發表於 2010-7-24 00:00

送縣長信箱當然就是陳情,
「陳情」只是人民向政府機關陳述己身困難情形或疑問,希望獲得協助或解答的常見方式。
不要把陳情想成是一件很嚴重的事;除非這個陳情案會掀出公務員涉及不法或嚴重疏失、怠惰的糗事!
如果就如1#所述,基本上這個「陳情」不會害到承辦人,
說不定正好幫他解套!

我無法想像,在一個縣級機關竟然會有這種「找不到權責單位(或承辦人)」的事情發生。
我猜應該是這個案子涉及1個以上的業管權責,所以必須有一個出來主政,去簽會其他單位(人)。
剛好這個案子又是比較少見(會有這種情形?還是很奇怪),所以大家都不想惹這個麻煩。
處理土地問題主要有地政、財產、都市發展、農林及需地單位(公共設施有關時),已經過了好幾個月還無法做出准駁意見,也混太兇了!

如果實在很在乎維繫與承辦人良好關係,或許可以在送縣長信箱陳情後立即向承辦人打個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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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0-7-24 01:18: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4# omp

如果不會害到承辦人
那就比較沒關係

謝謝

另外藉此說明,我修改了原文
因為原本寫"好幾個月",不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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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0-7-24 06:57: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問送縣長信箱就等於陳情嗎?
會不會害到承辦人?

謝謝
finhisky 發表於 2010-7-24 00:00

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不用擔心這個問題。
海明威→新民→阿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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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0-7-25 10:45: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現在有一個案子在縣政府 (與土地有關,由縣府地政承辦)

承辦人卻認為權責不在地政,所以他無法作出准駁
承辦人曾函詢縣府其他科室及縣府外的其他單位,請他們表示意見並做出准駁
但其他單位都表示權責是在縣府 ...
finhisky 發表於 2010-7-23 21:25



RE: 如何請承辦人做出准駁?

當然是 要准.   .豈可 駁

樓主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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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0-7-25 11:21: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7# 月光一族

我沒有預設立場
畢竟裁量權在公家機關

准或駁都OK
但等了3個月還不能做出決定
就不是很好

希望承您貴言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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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0-7-25 17:18: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縣長信箱有點不好
不知您是什麼案子
個人覺得如果等了三個月沒下文
可再去函一次確定
依照行政程序法,縣府應於期限答覆的
如果再次去函,也沒有下文時
再進一步採取其他措施比較好
因為,真的公務員難為阿
一個小公務員承辦案件,時常是在上級的要求與法規中傷腦筋
路走遠了,別忘了當初為什麼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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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0-7-25 17:58: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公文 都應有案號.
依 案號 追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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