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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休閒農業發展現狀及產業需求,解決休閒農場合法化的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0年3月24日,修正公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修文,除將歷年來相關法規解釋法制化外,同時下修休閒農業區籌設面積規定,增加主管機關對休閒農業區管理權責及評鑑退場機制,同時修訂休閒農場申請籌設面積與輔導作業程序等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解決休閒農業發展面臨的瓶頸,歷經十六次專家學者及跨部會修法會議協商,對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進行符合產業發展與作業需求之修正,主要內容為放寬申請休閒農業區面積上限,非都市土地在50公頃以上,都市土地10公頃以上,兼具都市與非都市者25公頃以上,以利區域核心產業整合與發展,另增訂休閒農業區經評鑑列丁等者,將廢止劃定並停止各項公共設施補助;休閒農場籌設面積修正為0.5公頃以上,得以兩筆土地合併申請,且每筆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放寬籌設期間涉及研提興辦事業計畫及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如期完成者,得申請展延兩次計四年,現有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並予訂定最終籌設期限得延長四年,休閒農場內設施興建之面積總量管制,以不超過農場總面積40%為限。同時簡化觀光農園、生態教育農園、市民農園內既有合法設施,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之程序,增訂休閒農場停業申請、停業期間、復業程序等作業規定。
宜蘭縣政府遵照上開各項修正事項,強化縣內13處休閒農業區組織與產業輔導,同時積極輔導如原住民、養殖漁業等具核心特色產業地區籌設休閒農業區,以促進休閒農業持續發展。相關法規修正諮詢,歡迎逕為洽詢本府農業處企劃輔導科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http://www.coa.gov.tw)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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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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