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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尚未編定,或謄本為空白,即為尚未編定使用用途的土地,可以申請編定!!(印象中之前看到的規定)
至於有多少使用地類別,則依據下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以下使用地類別:
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特定專用等使用區。
第三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
第四條
post by ""2home""
現在麻煩的是,登記謄本上看不出水源保護地等字樣,所以很怕誤採地雷,還要另外到水利局申請調查,若登記謄本能像原住民保留地一樣,登記在登記謄本上就可清楚,最怕的是官方有兩種說法,讓民眾無法適從.
不知使用類別內的項目為何,現在看過的有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還有空白的,其它的使用類別就沒看過了.
[quote]post by ""kevin""
站長大大,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如下: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水利用地與生態保護用地是不同的兩者吧??此兩者應都為使用地類別,而非使用分區,可能還是要查細部的法源依據!!看限制有何不同?
[quote]post by ""2home""
水源保護用地應該就是所謂的水利用地,峨嵋湖(大埔水庫)的露營地,上面有很多貨櫃改裝的木屋,是我朋友弄的,本來那裡要經營民宿,到現在都還無法通過,現在只能讓人在上面露營,木屋也無法營業. 問題就是出在水源保護地.
[quote]post by ""kevin""
站長大大,按規定不是只有以下三種情形?
不過水源保護用地,算不算生態保護用地呢?
還有第3款也很模糊,所謂其它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知為何?
所以可能要找水源保護用地的法源看一下!!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quote][/quote][/qu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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