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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房屋也優於抵押權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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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5 23:16: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六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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