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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地籍謄本呀??
河川區,看來已是一土地使用分區
就算有建照,有權狀,只要你在河川區,如果未來政府認為有防汛需求,還是可以強制徵收吧?? 請有經驗大大糾正一下,我是依看的條文推估
如果是河川區,就算是農牧用地,也請不到建照的,之前所附文有提到.
如果是可依從來之使用,可能得去問村里長確認,或再找地政單位確認, 但若無權狀,根本無法保障您的權益,建議還是不要跟$$開玩笑,怕那天血本無歸, 因為沒有權狀,怎知只有你有使用權,那天你買了,突然冒出個人,說他也有使用權呢??
因為這種土地房屋動輒上百萬,還是小心為上 (個人淺見,也許是很怕死,很膽小的淺見.....)
post by ""j95""
[quote]post by ""kevin""
這裡還有一鍋,
看來,若該地,已有房屋,但也未影響排洪等水利保護原則,可維持從來之使用,但若想申請建照,應該是辦不下來
http://www.taichung.gov.tw/gov/0 ... ew.asp?bull_id=9686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2002/8/16 《 地政 》
910816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本縣依據行政院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辦理河川區調整之相關作業,除烏溪水系為第三批辦理河川,餘大安溪及大甲溪水系暨其支流之分區調整作業,業陸續由各地政事務所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所提供,已公告完竣之河川區域圖籍及土地清冊,予以轉載於地政單位之地籍圖並據以繕造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
據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各縣市政府過去對於河川土地之使用管理,多依據水利相關法令,由水利單位以水利法(係特別法規)優於土地法(一般法規)之理念,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予以管制。由於河川土地之管理使用日趨受到重視,是於民國七十八年全國水利行政會議中達成共識,為令非都市土地之河川土地能合理、有效利用,水利機關建議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88.10.16)增訂非都市土地「河川區」,地政單位同時配合水利單位進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作業迄今。
河川區為天然洪水排泄地域,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有責任加以管理,以往河川區域內之土地僅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管制,河川內土地在土地登記(簿) 謄本或地籍圖上並無標示其位屬河川內等情節,導致該區內土地不當使用,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土地買賣糾紛及誤發建照等問題。為兼顧私有土地之使用權益,並明確標示河川內土地之性質,經濟部水利署業刪除河川區內土地應編定為水利用地之規定,而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增訂「河川區」,且區內可編定農牧、水利、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仍得維持原來自始之使用,基本上係朝向合理放寬用地使用之限制。
河川區係依河川區域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劃定,將河川管理(水利)及土地使用管制結合(地政),以健全河川土地管理,且不論河川區劃定與否,河川內土地均受水利法令限制使用,故劃設河川區,並無新增限制,另原已編定之用地係採依現有編定轉載,仍得為從來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如認為妨礙水流,並應予以適當補償後,方可令該土地改變使用。
承上,為顧及防洪安全及兼顧民眾權益,經濟部水利署承諾加速辦理河川區域重新勘測,及辦理已完工堤防之河川區域局部變更,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勘測檢討,期使河川區範圍之劃定更為合理可行,爾後,只要河川區域變更,「河川區」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列為經常性業務隨著變更辦理調整。
在第一次看地時, 我也看過這種地哦, 有房子在河邊. 地主和我們說是依舊法是合法的房子, 卻又拿不出權狀. 還在想說要不要他拿電話單或甚麼單據證明他的房子是蓋在十年前. 給我擋下來.
萬巒河道長. 河川地真的看不出來. 我都依河川旁為據區分田或河川地, 還是擔心會在河川區規劃內踏到地雷, 看是離河一段距離的田, 卻是河川地.
請問要問河川區是要問那個單位, 鄉公所? 水利署? 縣政府? 地政單位?[/qu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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