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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如土地是共同持有,尚未分割,為何他人可以選位置蓋房子?(我覺得是當初父執輩口頭約定,未有法律登記)這點疑問有問及其他有蓋房子之持有人,他說「持有」有分「共同持有」跟「分別持有」,「分別持有」有詳述持有位置,因為我尚未申請土地謄本,權狀也看不出,也不知他所言是真是假?
我的認知,持分: 有分「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是一堆人共同持有,從權狀沒辦法分出持分多少,一般是一堆繼承人不願辦理分割繼承,只要其中一人申請繼承就會變成公同共有繼承下來,公同共有無法單獨買賣。分別共有,從權狀就可有看出來,權力範圍幾分之幾,也可買賣,但出售時,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未登記分管範圍,就看持分者之間如何認定使用範圍了,建地如未分割成單筆,則無法合法申請建照,除非所有共有人同意。
問題3:如果他所言為真,有所謂「分別持有」,那不是跟分割一樣了嗎,為何要叫做「分別持有」?
我的認知,不一樣,分別共有,是2人以上分別持有幾分之幾權力範圍,但還是一筆地號。
問題4:父親有一張土地權狀,上面地目登記為「道」,這點真令人疑惑,電詢地政承辦人,承辦人說目前已無「道」,有可能是「既成道路」,承辦人也不敢確定,如果真是「既成道路」,那這張土地權狀還有何用處?
我的認知,等著被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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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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