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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違規山坡地之查報查證程序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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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0 06:44: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為制止不法、違規山坡地開發,相關政府、鄉鎮公所單位,針對合法開發案進行監督管理,也建立「查報取締機制」,由各鄉鎮公所、縣政府、水土保持局各工程所等進行查報工作之外,還有民眾檢舉,及透過衛星影像偵測變異點等移送案件,透過陸、空全面性監測。

  其查報取締的資訊管道,主要來源包括有衛星變異點、巡查員或鄉鎮查報、主動移送、工程所通報、上級交查或民眾檢舉等五種,當通報案件產生或通報時,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查證人員需進行現地會勘,依據現地狀況判斷查通報案件是否屬違規情形。
查證為違規時 進行處分

  當查證結果判定為非違規時,該案件即屬結案;若查證為違規時,則進入處分作業程序,處分項目依據水土保持相關法規予以處分。違規處分又分「行政處分」與「移送司法機關」等兩大類;移送法辦分「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三類;行政處分「有限期改正」、「罰鍰」、「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處分項目,各項處分案件經處分人完成其相關處分處理程序後即告結案。

  另外,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若因執行業務觸犯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的法人或自然人,亦會科以各該條罰金。民眾可向當地縣市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或原住民行政局辦理水土保持業務單位檢舉,水保局也設置免費電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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