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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預定在花蓮買間老屋,到地政士那裡調建物資料後,發現:
一、建物(17坪)使用了五塊土地(五塊土地共35坪左右)(就是5個地號),有兩筆是花蓮縣政府所有,這兩筆佔了一半(約18坪)(一塊55平方公尺、一塊1平方公尺)。
綠色是國有地(約18坪)、
紅色是建物(17坪)、
藍色是私有地(17坪),
藍+綠約35坪。
二、房屋有辦理第一次建築物保存登記,有建照(17坪)(民38年起造),但是已經找不到使用證明了。
三、經查花蓮市都市計畫圖,這兩筆土地已被畫作道路預定地(步道)。
地政士說,
一、可以買下來原址整修,只要政府不來徵收,就繼續使用吧。政府也不會賣給別人,因為有建物於土地上。
二、房屋買下來後,再跟花蓮縣政府或國有財產局購買這兩筆土地,應該可按徵收地價買(公告地價*1.4倍)或更低的價格購買。
小弟的問題如下:
一、按都市計畫,這兩筆土地可以買的到嗎?就算買到,可能用比低於徵收地價還便宜的價格買到嗎?
二、這房子可以買嗎?(我非常喜歡那個地點)
請達人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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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百里,半九十,一定要撐到最後。
現在不做,明天就會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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