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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5 11:29: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共有不動產不一定可點交:視法院查封時實際佔有狀況而定  
(資料提供: 蘋果日報)

【李偉麟╱台北報導】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應有部分可否聲請點交,要依據《強制執行法》99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7之5項,視法院查封時債務人實際佔有狀態而定。




情況複雜
例如,甲、乙、丙等3人共有一筆土地,丙因欠債無力清償,遭債權人請求法院查封拍賣這筆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經執行法院進行拍賣後,由丁得標。丁透過法拍買得丙的應有部分,繼受丙的權利,成為共有人之一。
但由於該筆土地是共有,對甲與乙來說,權利不應受丙的債務關係而受影響,那麼對標到這筆共有土地的丁來說,是否可順利取得丙的持分,進而對這筆土地進行處分,以使債務獲得清償呢?


共有土地 處分複雜
揚然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奎新指出,對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的應有部分可否聲請點交,依《強制執行法》99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佔有,或於查封後為第3人佔有,執行法院應解除其佔有,點交給買受人或承受人。


無權佔用 強制返還
另《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7之5項規定,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應有部分者,應將該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點交於買受人或承買人。
也就是說,丁於拍定後是否能以買受人的身分,請求執行法院點交丙的應有部分,則應視查封時,丙是否現實佔有而定;如果查封時的現況是由乙或甲使用,丙為上班族,則由於丙為上班族,並未現實佔有,因此不得點交。
如果查封時丙為現實佔有,屬可點交情形,但實際上土地卻由乙一人擅自使用,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甲和丙的同意,就逕行予以佔用,即構成「無權佔用」,任何共有人均得請求排除。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丁可請求除去乙的妨害權利,或請求乙返還佔用部分給全體共有人。


分管契約 效力有限
若甲、乙、丙等3共有人間,簽定有分管契約(指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合意劃定範圍,作為使用共有物的約定,通常會簽定分管契約,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達成協議),分管契約對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是否亦有效力?
吳奎新表示,實務上為了避免共有人於訂定分管契約後,任意將應有部分轉讓他人,以致破壞原有分管狀態,所以認為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
也就是說,甲、乙、丙3人簽定的分管契約,在丁繼受了丙的權利後,效力及於甲、乙、丁3人之間;但是有了分管契約是否代表可以點交,吳奎新表示,執行法院僅能依照查封當時佔有狀態,作為是否點交的依據,而不論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及就特定部分有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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