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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jonce""
1.處份價錢公道,自然減低其他共有人(ex:張三一派)主張優先承買
2.留一個人頭(ex:先過戶1/1000000給李四,到時連李四一起提存)
萬一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李四亦可提出主張。
因為張三一派與李四同為共有人,優先權相同,
G&乙可選擇要賣給李四。回到原點,只不過g&乙換個名字變李四。
機率要看價錢是否過低、張三一派有無意願和足夠子彈(也許找到金主或其他買主)
其實1(金額公道)ok的話,要發生2的情形相當低。
如果1不ok的話,即時處份成功,其他共有人不服氣
會不會衍生出社會案件也不知道。
公道待人,大家和氣最好。
我之所以不考慮用34-1出售的原因有二
1. 另外10位地主有6位是認識的老鄰居, 把他們地賣掉, 會不會傷和氣, 或是衍生出不必要的困擾, 沒有必要為了ㄧ點利益造成自己往後的困擾.
2.當地的持分地行情價是每坪3000~4000元, 而他們只有權狀沒有耕種權, 所有權狀價值約每坪2000元, 不是持分地行情每坪約1.5~2萬, 所以出售價難定論.
所以我將採用農發條例16條方式來分割
因其條例第三四款,表面字面如下: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但其是文言文, 地政事務所測量課專員(審核分割者), 說要解釋清楚可出書.
我查閱相關網站的解釋, 我的這筆地好像可分割, 但是地政事務所測量課專員, ㄧ時也無法給我標準答案, 要我請代書送件再審核, 代書也說很複雜須詳細了解.
這筆地整合過程中還有衍生出許多待處理問題, 所以我須先了解各種可分割方式的組合, 才可以進行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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