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5-7-14
- 最後登錄
- 2024-11-16
- 在線時間
- 14880 小時
- 閱讀權限
- 200
- 積分
- 422282
- 帖子
- 23807
- 精華
- 11
- UID
- 2
|
法院指出,司法院在101年1月20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宣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違憲。
但該解釋並未溯及既往,因此在該號解釋生效前,自法院法拍取得土地,出售後扣除成本,仍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以免被罰。
北區國稅局以彭姓婦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當律師的配偶處分財產交易所得2,311萬元,暨執行業務所得5,600元、抵押利息所得56,436元等收入,除歸併核定彭婦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861萬元,開單補徵應納稅額629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罰鍰313萬元。
彭婦於是與國稅局打起官司,彭婦主張,她的配偶縱有應納稅額,也是非薪資所得,而她只是個家庭主婦,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她的稅負,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宣示為違憲,國稅局竟仍拿這項規定對她核課綜合所得稅,並不合法。
北區國稅局反駁指出,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雖然認為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部分,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不過,國稅局說,大法官該號解釋文並沒有溯及既往,因此,彭婦這件稅額的計算仍應依行為時的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報繳課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以彭婦的配偶聲明承受債權人抵押物的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的餘額,分別核算他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為2,311萬元,歸併當年度彭婦的綜合所得課稅,並無逾越法律規定。 |
|
自律來自道德,請大家發言時互相尊重理性討論,避免使用情緒化的字眼!請響應桃花源無政治,並多體諒站務維護的辛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