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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8-4 20:30 編輯
如果不動產的所有人死亡,繼承人要先辦繼承登記,才能處分該不動產。
土地分割,理論上是共有人間互相把某些部分交給對方;因為他共有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就得繼承登記後才可分割。
繼承人不辦,你就得幫他們辦了才能分割登記。
由函釋看起來,是可以不拿出他們的證件,也只要繳自己部份的規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四一○三號函
【內容】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如未能提出他共有人之身分證明,他共有人住址之登記得以其原登記住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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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五三七○號函
【內容】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並因他共有人死亡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就未辦繼承登記而由政府代管之部分,申請人得免代繳登記規費、罰鍰及代管費用。登記機關應參照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規定辦理,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繼承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罰鍰及代管費用繳納完畢後,持憑繳納收據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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