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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私有農地上有荒廢的軍營建築物,要如何處理呢
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分別為民法第765條、第767條定有明文,是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從而,本案中私有農地之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私有農地者,自得請求返還之(註二),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自得請求除去之;惟所有人以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或除去其妨害者,應以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妨害其所有權」者為限,苟他人有租賃、推定租賃、設定或時效取得地上權等合法占有權源,自難謂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及妨害其所有權,據以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或除去其妨害;故本案應先審究的是,該軍營建築物之所有人為何人?次則審究其占有,是否有合法占有權源?當然,本案中的私有農地之所有人,向該軍營建築物之所有人,價購該該軍營建築物,並善加利用,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亦無不可,併予敘明。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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