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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條.說的籠統.詳細要打電話問地政.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裁處遏止違規,以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分之事件,依罰鍰分級表裁罰之,其
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
次處罰,罰鍰裁量級距表如下:
裁罰單位:面積(平方公尺)/新台幣(元)
┌────┬───────┬───┬───┬───┬───┐
│等級編號│違反使用面積 │第 1 │第 2 │第 3 │第 4 │
│ │ │次違規│次仍未│次仍未│次以上│
│ │ │裁罰 │改善裁│改善裁│裁罰 │
│ │ │ │罰 │罰 │ │
├────┼───────┼───┼───┼───┼───┤
│第 1 級│未逾5000㎡ │6 │9 │13.5 │20 │
│ │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第 2 級│5000㎡以上, │9 │13.5 │20 │30 │
│ │未逾 8000㎡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第 3 級│8000㎡以上, │12 │18 │27 │30 │
│ │未逾 11000㎡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第 4 級│11000㎡ 以上,│15 │22.5 │30 │30 │
│ │未逾 14000㎡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第 5 級│14000㎡ 以上,│18 │27 │30 │30 │
│ │未逾 17000㎡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第 6 級│17000㎡ 以上,│21 │30 │30 │30 │
│ │未逾 20000㎡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第 7 級│20000㎡ 以上,│24 │30 │30 │30 │
│ │未逾 23000㎡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第 8 級│23000㎡ 以上,│27 │30 │30 │30 │
│ │未逾 26000㎡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第 9 級│26000㎡ 以上 │30 │30 │30 │30 │
│ │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
三、除依前點之罰鍰裁量基準外,受處分人如係濫倒污染廢土、污染廢棄
物、濫採砂石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
原定罰鍰數額得提高裁罰級距。經限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
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以罰鍰,相隔期間為前次處分
書送達完成之日起算三個月,其罰鍰裁量數額依未回復改善之面積所
定等級執行。
四、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關罰
鍰裁量級距表之罰鍰金額,得依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審酌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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