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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面來說已經很清楚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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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2 14:25: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農委會要大力推動:「非農民禁買農舍」政策,惟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第18條第四項復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於此情形,是否即為表示,只有『農民』才能買農舍及其坐落農地?〔農業用地若無農舍坐落其上,『自然人』(任何人)才可以買農地,但不能蓋農舍(因非農民)〕?怪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明明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可沒說,「(無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有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只能移轉與『農民』)?農委會要以「行政命令」變更「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恢復(部分)農地農有』。亦即:『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自然人才可買』,這樣的政策,是「放寬農地農有」?還是恢復「農地農有」?農委會可以「造法」?「弄法」?可以不經由修法,逕以「行政命令」變更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實施,是法律位階之「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任何自然人才可以買』?法律根據何在?有無斟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令意旨:(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人民之損害)?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第三項、第18條第4項、第3條第十二款等法律條文,業已明載:「自然人」依法擁有可以自由買賣農地之權利,該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農舍依法就應併同移轉。該農業用地(含『農舍』),經有關機關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縱然在『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下,於『再移轉』時,固然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法還是可以移轉。又,遍尋「農業發展條例」全文,亦查無所謂「(農舍承受人),必須要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之隻字片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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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2 14:45: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時候是 官字兩個口....講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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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2 23:12: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友善農夫大,
您的分析很有見地。感謝。
假設您是農委會的法務或外部律師,您準備怎麼反駁或辯護? 您可以想一想,但不用公開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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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0:39: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林先生,您好!
您104年6月11日致行政院首長信箱郵件,所提「修改農舍興建辦法要慎重」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範農民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前提下,得於自有農業用地經核准後興建農舍,以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並兼具居住功能,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因此,農舍之興建與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並非僅做純住宅使用。因此,農舍係為農民所需而興建,屬農地上特許之設施,先予敘明。
二、而今農舍成為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興建、買賣炒作之商品,造成優良農地減損並引發農地價格不正常上漲,進一步導致有意從事農業之農民不易取得農地以擴大耕作規模,嚴重威脅我國農業生產環境。
三、為避免農舍興建後淪為一般住宅或豪宅在不動產市場交易,本會本次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研議增定農舍申請人及承受人均須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興建或移轉,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立法目的,至於農地部分則無限制,併予敘明。
四、至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目前尚在研議中,將不影響真正務農者的權益,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黃秋萍
電話:049-23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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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0:59: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答覆...真是老王賣瓜.自賣自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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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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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1:17: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法律是人訂的
當然也可以改

現在就看有多少魄力去動原來的法條 解釋法條的權力也是行政機關的 不然就走行政訴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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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2:38: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6-15 12:48 編輯

農舍並非「特許」之設施

「許可」與「特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許可」-人民申請條件齊備,行政機關就應給予許可,無裁量權限
「特許」-為公益目的,主管機關所創設賦予人民之權利,人民即使申請條件齊備,行政機關仍得裁量是否給予許可。

簡單說,如一般的營業登記,只要申請符合條件,依法就應該過。並不需要大人「恩准」
但是像銀行業是特許行業,即使符條件,還要看主管機關是否准。

參見  http://tinyurl.com/nh2mrv4  第3-4頁  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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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3:03: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友善農夫 發表於 2015-6-15 10:39
林先生,您好!
您104年6月11日致行政院首長信箱郵件,所提「修改農舍興建辦法要慎重」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

感謝友善農夫的陳情努力。
其實沒關係!他們最後一句話_尚在研議!_表示變數還很多,大家向他們的上司行政院陳情就是了,加油!讓行政院用更宏觀的角度去決定是否繼續暫緩!
再來還是有立法院的最後審核更改行政命令內容。行政命令的位階低,就看立法院諸公的態度如何而已。行政命令有侵犯到立法的原意,各位想想立法院會連看都不看就讓它過嗎?侵犯到民眾確實深遠的權益,看看藍綠立委不分黨派的態度就知道,別被那鼓著大肚皮的青蛙給嚇唬了。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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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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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3:09: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5-6-15 12:38
農舍並非「特許」之設施

「許可」與「特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yuank大,其他大大在表達概念,您拿法律用語來論述、糾正,我沒意見。
但許可這個行政法上的概念,真的沒那麼自由啊,至少行政機關有權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資格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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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3:59: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風花 發表於 2015-6-15 13:09
yuank大,其他大大在表達概念,您拿法律用語來論述、糾正,我沒意見。
但許可這個行政法上的概念,真的沒 ...

個人是覺得,政府機關正式函覆要謹慎,用字要很精準,不能那麼隨便。  甚至也有可能他們真以為是「特許」。

在許可,的確是可以審查是否符合要件,不備要件當然就不會過。  
反過來說,符合要件就該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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