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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2ha 於 2015-12-15 01:04 編輯
如果那3筆土地...
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為國有財產局,現改名了...)
那就是[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
有租約那筆,可能是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承租...
另兩筆... 每年需繳不當得利補償稅金(是占用...不是擁有地上權喔)...
應是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3 點:本要點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及第6點: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執行機關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
還是要向國有財產署確有無符合放租或承租較為保險喔,否則也可能會被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5 點第2項第3款被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檢察機關告訴。(占用情形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者,優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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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檢附
****申請耕地放租規定如下****
要件:國有耕地(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申租人資格: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
承租範圍:得予放租範圍
申請應附繳證件:
第一順位(即中華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現耕者之切結書。
3.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第二順位(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所有權人之切結書。
3.毗鄰耕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4.毗鄰耕地之地籍圖謄本。
第三順位(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承租人之切結書。
3.毗鄰耕地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4.毗鄰耕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5.毗鄰耕地之地籍圖謄本。
第四順位(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1.農業學校畢業青年。
(1)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身分證明文件。
(2)公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之證明文件。
2.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1)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身分證明文件。
(2)實際從事家庭農場耕作之切結書。
(3)證明與農場所有或經管者同一之全戶戶籍謄本。
(4)家庭農場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第五順位(取得最近5年內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1.身分證明文件。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農作、畜牧相關性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第六順位(合作農場)申租者。
1.合作農場設立登記證明。
2.場員名冊。
也可參考國產署網站....上面有很多有關國有地之相關法規及訊息....
有關國有地承租主題網址如下:
http://www.fnpc.gov.tw/main/main.php?main_id=625&ti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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