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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8 11:12 編輯
買方會有兩個風險
1.無法確定袋地是否前手造成的--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若是則無法主張袋地通行權。這需要問清楚怎麼形成袋地的。
2.袋地通行權,跟申請指定建築線,法院有不同看法
(1) 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7541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9093
可向法院起訴確認通行權,並主張寬度應該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二條的寬度。待法院判決准許後,就可以給付鄰地地主償金,並開闢一條「私設通路」有了私設通路,就可申請建築線。(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
(2)袋地通行權目的並不在解決鄰地之建築上之問題: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5933
若採這見解,則法官可能認為袋地通行只要人、車可以通行即可,跟申請建築無關,所以給的寬度不夠。 以至於無法申請建築線。
照道理說,要讓土地物盡其用,是(1)比較合理.........,抱歉昨天忽略有不同的見解。這樣看來,還是跟鄰地談,取得同意書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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