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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抵費地之得標人,須補償地上物所有權人嗎?
按「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前項標售、讓售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經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應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情況訂定之。第一項所稱公共事業,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定有明文(註二),是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則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而此公開標售,係屬私法上之行為(註三),其標賣之公告內容,僅得解為買賣要約之引誘或為要約(註四),最多僅生是否受該要約之拘束而已(註五)。從而,拍賣文件縱使記載:「他人地上物所有權逕行移轉予得標人(受讓人)」,亦不生使他人地上物所有權逕行移轉之效果(註六),況本案僅記載:「標售土地繳清價款後,一律按照現狀點交,如有地上物或其他佔用情形者,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調補償清理」之文字,得標人(受讓人)自應自行負責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調補償清理事宜。至於數十棵檳榔之補償數額,為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應由雙方約定之(註七)。
註七:此部分,亦可參考「各縣市政府辦理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之查估標準」或「各縣市政府新辦建設地上物拆遷補償辦法」認定之或請「檳榔販賣商」估算之。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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