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8查看 5回復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建管前老房子原本的建築面積 [複製鏈接]

Rank: 4

1#
跳轉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6-11-17 14:06: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想請問一下
若建物的面積60坪的話,按鄉乙建蔽率60%而言,建築基地面積應該是100坪
但若是建管前的老房子也適用建管後建蔽率的算法嗎?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2#
發表於 2016-11-17 18:17: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要拆掉重建,要依現在的規定。
如果沒有要動,不必管建蔽率。

還是你想申請更正編定?
2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4

3#
發表於 2016-11-17 23:09: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goddamnx2 於 2016-11-17 23:11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6-11-17 18:17
如果要拆掉重建,要依現在的規定。
如果沒有要動,不必管建蔽率。


因為我查到若是原本建築機關核准的建築基地,國產局就會照建築基地面積出租
所以才想到我那老房子是建管前的合法建物不知道是否照現在的法規會有建蔽率
那我就可以照目前建物的面積去反推原本該有的建築基地面積,

-----------
國有土地依現場使用狀況無法認屬實際使用範圍,如經查明確屬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原建築基地範圍,同意併予出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年8月2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00018314號函
90-08-23
經查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故國有土地上之私有房屋,如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建築,基於建築法對於建築基地之規定及法定空地之使用限制,其屬建築基地範圍,宜認屬實際使用範圍,而得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辦出租。本案圍牆外土地,如經查明確屬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原建築基地範圍,同意併予出租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4#
發表於 2016-11-17 23:40: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11-17 23:51 編輯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房子就還不須要申請建築執照阿

既然當年不須申請,就不可能符合「確屬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原建築基地範圍」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4

5#
發表於 2016-11-19 20:46: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6-11-17 23:40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房子就還不須要申請建築執照阿

既然當年不須申請,就不可能符合「確屬建築主管機關核准 ...


大大說的是
原來泥作說可以補以前建管前的建照是錯誤的訊息
建築師是說用合法房屋證明可以補"使用執照"
但好笑的,叫我去跟國產局申請承租法定空地
心理OX: 國產局鳥我幹嘛~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6#
發表於 2016-11-19 20:51: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goddamnx2 發表於 2016-11-19 20:46
大大說的是
原來泥作說可以補以前建管前的建照是錯誤的訊息
建築師是說用合法房屋證明可以補"使用執照 ...

是的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物,可以辦理保存登記。

可是,國產局要求的是「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基地範圍」
用現在才拿使用執照,是不行的。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建管前老房子原本的建築面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11-18 01:20 , Processed in 0.045239 second(s), 12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