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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地未登記轉售 獲利須報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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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地未登記轉售 獲利須報稅
2008-07-31 07:15:02 黃詩凱/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時發現,有納稅人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予轉售,所獲利益,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依規定送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如購買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再行出售,其間所獲利益,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但是,稅局官員指出,若民眾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予轉售,其間所獲利益,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主動併入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近日國稅局在調查轄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案件時,依據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雙方出現第三人且價格不同,發現該第三人先以低價向原地主購買土地,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以高價轉售土地登記買方,也就是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到土地買方名下。

 同時,該第三人因簽訂買賣契約取得請求土地登記權利,但並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於土地買方,該第三人買賣標的即不屬於土地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該買賣交易自然不屬於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應屬該第三人「其他所得」。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84年曾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因不具備自耕能力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利益,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前述情形,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將該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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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地未登記即轉售之第3人,並未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其間所為之讓與,應係債權之讓與,其因交易該債權而取得之所得,自應屬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其獲利自須報稅。至於「土地登記請求權」乃該債權讓與之其中一項權利而已,「該第三人買賣標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之見解,是否妥適?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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