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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3-26 13:40 編輯
若你大伯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那就成為無人繼承遺產。也不必管他的債務了。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這想法可能是1.向遺管人買那份; 或2.你父輩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出賣,要通知遺管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 這是可以沒錯。
不過,選任遺管人要花時間金錢(民法1177-1185),不必花錢找事作。
父輩依土地法34-1多數決賣給你,依34-1第2項後段用公告,登報"因XXX已過世,遺有未登記建物乙座持分1/4(地址...)
因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34-1多數決於某年月日將出售該座建物全部予OOO,總價YY元,請繼承人或選任遺產管理人於公告後10日內前來表示是否優先承購(聯絡地址電話....)"。
之後,把大伯那份價金提存到法院,若仍無遺管人,"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由,辦理提存"。
(請參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7點、第9點)
當然,要先補辦遺產稅申報、補辦房屋稅義務人變更,父輩才能賣那房子給你,辦房稅義務人變更為你。
貸款我不清楚,沒辦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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