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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嗎 ?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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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4 01:23: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申請菇類栽培場只要向鄉鎮公所農業課,詢問及哪申請表格,將資料填寫後,再送到鄉鎮公所就可以了,100坪以下只要鄉鎮公所會勘就可以,100坪以上須要縣政府決議以下參照相關審查要件辦法參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

。。。。。。。。。。。。。。。。。。。。。。


以上是網路無意看到的

以新北市為例 這 100坪的責任分界 是真的嗎 ???

區公所應該會ㄧ推 256 給農業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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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4 10:49: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8-4 13:26 編輯

各縣市規定不同。
有的 330平方公尺(約100坪)以下鄉鎮公所審查,有的 660平方公尺(約200坪)以下鄉鎮公所審查。
有的規定,山坡地一律縣府審查。

把該縣市的「作業要點」找出來,照著辦理就是。

譬如:
臺南縣:臺南縣政府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審查作業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 ... 70001900900-0930406

]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核定權限如下:

] (一)農作產銷設施:
]        1. 特定農業區、特定專用區與一般農業區、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
]            每一申請人前後申請容許使用面積合併計算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由本府核定;
]            未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三三0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核定。
]        2. 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由本府核定。


屏東縣:屏東縣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 ... 6a-927dbfee87b5.pdf

] 四、農作產銷設施其審查程序及核定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申請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由鄉(鎮、市)公所審查核定。
] (二)申請面積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初審查通過後,函送本府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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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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