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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xiyagi 於 2018-12-30 01:02 編輯
各位好:
日前小弟收到法院簡易庭通知書,
內容大致為:
受通知人:4(小弟之姓名)
案號案由:分割共有物
其日種類:辯論
原來是祖母過世後,小弟與親戚共16人共同繼承其房產
一棟屋齡約60年之二層樓透天厝,每人土地之持分比例約佔兩坪多合計34坪
自繼承以來已逾20年尚未辦理分割,
而兩年前親戚甲以其持分向資產公司借款,
後來此資產公司以親戚甲未償還債務,向法院提起拍賣,
最後此公司於第三拍時,以150萬標得其持分,
現在此公司向法院提起告訴,小弟為其被告
因此小弟想在此向各位請教:
1.
小弟爬文發現,有心人處理共有持分之土地的方式,
第一就是買下持分後墊高價錢要共有人吞回去,
第二是訴請變價分割,把整棟房賣掉,再分配價金
請問假若他欲採取變價分割,有需要先分割共有物嗎?
2.
請問各位:
小弟如果採取預告登記,可以保障權益嗎?
而現今已在訴訟階段,預告登記還來得及嗎?
抑或是小弟能有其他保障權益的方法?
問題冗長,煩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謝謝兩位大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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