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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大地彩妝師 於 2024-6-19 17:09 編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補登)
農糧字第1121060972號
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八點附圖,並自即日
生效。
附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八點附圖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農產業天然災害災損查報及分級啟動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產業災損查報及通報:
1、農產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害,由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
層公所)查報並通報災損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基層公所查報之災損
程度與毗鄰之基層公所查報結果落差過大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
知基層公所儘速確認修正。
2、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轄內災損後通報本會農糧署。
3、本會農糧署彙整災損並通報本會統計室。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視天然災害災損程度分級啟動現金救助及低利
貸款程序:
1、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單一或跨鄉(鎮、市、區)單項農作物,其最
新統計種植面積未達五百公頃且無收穫面積達最新統計種植面積百分之五
以上,或最新統計種植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且無收穫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
上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確認後,由其填具勘查報告表(附件
一),並就勘查結果損害程度達百分之二十之農產物品項,填報建議救助
表(附件二)陳報本會農糧署轉陳本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
要時,得會同本會當地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勘災小組協助確
認災情。非以面積計列生產規模品項者(例如秧苗、蜂箱及農業設施),
得經勘查確認災情後,逕陳報本會農糧署轉陳本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
利貸款。
2、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單一或跨鄉(鎮、市、區)農作物因冰雹、龍
捲風或其他局部性災害造成之災情,其無收穫面積已達受該災害影響區域
統計種植面積百分之五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確認後,填具
勘查報告表及建議救助表(附件一及附件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前目規定程序陳報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組成勘災小組
確認災情。
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99期 20230530 農業環保篇
3、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單一或跨鄉(鎮、市、區)農作物受損程度符
合本會公告之災害性天氣參數者,得填報建議救助表(附件二),並檢具
相關鄉(鎮、市、區)之氣象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一目規
定程序陳報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4、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農產業損失金額達近三年平均農產值千分之五
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逕填報建議救助表(附件二)並傳真本會
據以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三、災損查報協助機制之規定如下: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組成勘災小組確認災
情,仍有疑義時,得視品項需求,商請本會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並以一次為
限。
五、現金救助作業程序之規定如下:
(一)受理申請作業:
1、由農民填具現金救助申請表,向基層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指定受理申
請地點提出申請,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應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該申請表並
得洽請基層公所人員協助完成。
2、受災農戶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依限提出申請
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及補行提出申請,由管轄
之基層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同意受理。
3、受理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期間遇例假日,基層公所應派員受理申請;期間之
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第一個上班日為期
間末日。
4、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
(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
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
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本會公告之農業政
策,並經本會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
(4)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5、前目之三所稱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1)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2)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99期 20230530 農業環保篇
(3)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
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
之證明文件。
(4)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所定從農
工作證明。
(5)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6、基層公所應加強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以下簡稱救助系統)資料
建置,並運用地政資訊查詢系統進行申請人土地資料相互比對查核;查核
結果申請人使用土地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現金救助。
(二)基層公所實地勘查作業:
1、農民申請救助項目符合本會公告現金救助項目,且經基層公所派員實地勘
查認定損失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始符合現金救助條件。
2、基層公所應動員人力辦理農產業災情實地勘查認定,並對已屆採收期作物
及需即時復耕作物等優先實施勘查,並就上開田區之災損情形,以攝影、
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影像存證,另得以科技工具輔助勘查,作為後續核
予救助金之佐證資料;其於本會公告現金救助前,得比照辦理影像存證。
所拍影像應包含損害程度之遠拍及近拍照各一張,並可識別其拍攝日期、
田區坐落地段及地號等資訊。
3、救助面積以農民實際種植作物面積計算之,另農路、水塘與農業生產直接
相關,且合計面積未超過該筆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者,得加計該水塘、農
路面積為救助面積;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應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
各項作物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4、基層公所不得以農民自行拍照、切結或由他人代為切結方式取代實地勘
查。但農民自行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包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
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地號),且
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送基層公所備查者,得作為參考佐證資料。
5、農民申請救助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會公告之災損
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本會公告者,經基層公所查證具有本會公告之種植
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無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者,應抽樣勘查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並確認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情形。
6、基層公所於實地勘查過程中遇有損害鑑定疑義時,得洽直轄市、縣(市)
政府組成勘災小組配合鑑定。
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99期 20230530 農業環保篇
7、基層公所實地勘查結果與鄰近之基層公所落差過大時,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派員瞭解基層公所勘查中案件。
8、基層公所應於完成勘查或依第五目規定查證具有本會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
文件後七日內辦理所有案件之報送作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內基層公所勘查進度排定抽查日期及人員,並
邀集本會當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抽查小組辦理抽
查。
2、抽查作業以救助系統隨機抽選為原則,並得視情形以申報之書面文件進行
抽選;抽選比率按基層公所申請案件(包含符合及不符合現金救助條件)
總數,依下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抽選;經抽選之農戶以抽查
其一筆地號之農地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抽查農地筆數:
(1)申請案件未達一百戶者,至少抽選五戶。但申請案件十戶以下者,
應抽選半數,並得視情形就其所有申報土地全數抽查。
(2)申請案件一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者,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
五為原則。
(3)申請案件五百戶以上未達一千五百戶者,至少抽選二十五戶。
(4)申請案件一千五百戶以上者,至少抽選三十戶。
3、基層公所分批分次報送勘查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當批次依前
目所定抽選比率辦理抽查。
4、經抽查農戶之所有地號農地,其土地合法經營權之審認、農地上種植之農
作物、設置之設施項目、損害面積及其損害程度是否達百分之二十之認定
與基層公所判定相符者,該農戶為合格;屬前款第五目免勘查申請案件,
並應確認基層公所查證結果屬實。
5、所有經抽查判定合格之農戶數除以經抽查總農戶數所得百分率,即為抽查
符合率。抽查符合率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認定,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為抽查合格,基層公所應將符合現金救助條件案件分批分次統計造冊送直
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
知基層公所,由基層公所以通知書(附件五)轉知申請農民。
6、抽查不合格者,應請該基層公所將申請案件重行勘查,報請直轄市、縣
(市)政府重行排定時間辦理抽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品項需
求,商請本會其他試驗改良場所協助抽查,並以一次為限;基層公所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抽查次數,以二次為限。
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99期 20230530 農業環保篇
7、抽查時發現基層公所認定符合現金救助條件之面積與該作物農情調查面積
或當次速報災情面積落差過大,得增加抽查戶數加強抽查,並於抽查紀錄
表註明。
8、抽查時農地已復耕者,該抽查農戶經基層公所出具勘查結果書面說明及佐
證資料者,為抽查合格。
9、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者,應依抽查結果匡列符合救助條件者之救助金額。
10、申請案經基層公所認定未符合現金救助條件且完成抽查者,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請基層公所轉知農民,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
內向該公所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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