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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
三、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用水,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水權登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
***
以上是我查到的法規
因為最近買的田要蓋溫室著花草
有申請噴霧用電已過,但是水因為附近沒有外管
水公司不願來牽
所以只能考慮鑿井
搜尋一番看到水利法免申請水權有四項
問過水利署法政組
他們認同
我應該可以符合第一項
但權責機關是縣府
縣府的人卻認為要人力汲水才可符合免申請水權
若是真的符合
然後找業者鑿井要怎麼保障自己
不知有沒有網友遇過這樣的狀況
不知能分享嗎?
我沒有要住 單純是澆水用而已
用水需求真的很小
但也不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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